江苏镇江,李梅最近发现丈夫赵磊身体日渐消瘦,心中不禁起疑。经过一番调查,她竟在丈夫的手机里发现了与陌生女子王莉的暧昧聊天记录。面对质问,赵磊轻描淡写地称只是普通朋友。但李梅不甘心,进一步查看转账记录后,震惊地发现赵磊竟偷偷转给了王莉22万元。愤怒之下,李梅将王莉告上法庭,要求归还这笔款项。然而,王莉却坚称这是赵磊的无偿赠与。法院最判决:王莉需返还22万元!
(来源:第一时间)
李梅和赵磊是一对在镇江生活了多年的夫妇,赵磊是一家小公司的老板,李梅则是全职太太,把家里打理得井井有条。
李梅是个细心的女人,她发现赵磊最近总是心神不宁,晚上也常常加班到很晚。
起初,她以为是公司业务繁忙,但渐渐地,她发现赵磊的身体状况也出现了问题,经常感到疲惫不堪。
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梅在赵磊的手机里发现了一条未读的信息,内容暧昧不清,信息是一个叫王莉的女人发来的。
李梅的心猛地一沉,她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她努力克制住内心的愤怒,开始暗中调查。
通过查看赵磊的通话记录、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她逐渐拼凑出了一个惊人的真相:赵磊不仅与王莉保持着不正当的关系,还偷偷转给了她22万元。
面对李梅的质问,赵磊一开始还试图狡辩,但当他看到李梅手中的证据时,顿时哑口无言。
他解释说,这只是一时的冲动,他并没有想背叛家庭。但李梅已经听不进任何解释,她只觉得自己的心被狠狠地刺痛了。
愤怒之下,李梅将王莉告上了法庭,要求她归还那22万元。然而,王莉却坚称这是赵磊自愿赠与的,她并没有强迫或欺骗赵磊。
李梅认为,赵磊赠与王莉的2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磊在未经李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侵犯了李梅的合法权益。
而王莉辩称,赵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王莉无需返还。
1,在本案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赵磊与李梅建立了合法的婚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赵磊却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李梅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也侵犯了李梅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赵磊赠与王莉的22万元显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无权单独处分。
2,王莉的行为:
王莉明知赵磊已婚,却仍然接受他的赠与,这一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赵磊赠与王莉财产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该赠与行为无效。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王莉取得这22万元并没有法律根据,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她应当返还给李梅。
具体到本案中,赵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李梅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王莉,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和共同财产处理原则,也损害了李梅的合法权益。
而王莉明知赵磊已婚却仍然接受赠与,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判决王莉如数归还这22万元不当得利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有人说,爱情是盲目的,但法律却是清醒的。在爱情与金钱的较量中,法律总是能够给出最公正的判决。
本案中,赵磊因为一时的冲动和背叛,不仅失去了家庭的幸福,还付出了金钱的代价。而王莉也因为自己的贪婪和无知,最终落得个竹篮打水一场空。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同时,在处理财产问题时,也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