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和朋友聚餐后去澡堂泡澡,澡堂工作人员发现男子和朋友都喝了酒,于是劝说二人不要泡澡,可男子和朋友却坚持进入池子里泡澡,结果男子和朋友在泡澡时睡着了,导致男子溺亡,而男子的朋友被抢救了过来。事后,男子的家人将男子的朋友们以及澡堂告上法院,索赔208万余元。 (案例来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男子小李与妻子因感情不和离婚后,独自带着女儿生活,平时父母会来帮衬一下,男子的朋友们也经常会给小李的女儿送些礼物,帮助小李承担了一些压力,这让小李十分感动。 事发当天中午,小李收到朋友郑某的邀请,到郑某家中吃饭,同时还邀请了朋友张某、李某、王某,期间几人喝了2瓶白酒还有一些啤酒。 然而在聚会结束后,小李与张某、李某、王某一起回家途中,闻到了路边的烧烤摊的香味,于是忍不住点了些烧烤,又拿了几瓶啤酒,4人再次畅快地吃喝了起来。 烧烤吃完后,李某和王某直接回家了,而张某则提出要不要去泡个澡。小李觉得酒后泡会儿澡会更容易解酒,这样女儿就不会发现自己喝酒了,于是欣然前往。 可是当二人进入了一家澡堂子后,工作人员发现李某和张某喝了酒,而且闻酒味应该喝了不少,所以出言提醒二人不要去泡澡池泡,冲冲澡就行了。 小李与张某虽然满口答应了,但并未把工作人员的话当回事。二人先是来到淋浴区,用热水把自己的身体冲热后,来到了泡澡区。 之后,小李和张某一起进入池中泡了起来,那种舒爽的感觉让小李和张某无法自拔。 期间,工作人员前来查看,发现小李和张某并未听自己的劝诫,但小李和张某当时并未发生意外,所以也就放下了心,直接离开了。 可万万没想到,半小时后,当工作人员再次来到泡澡区巡查时,发现小李和张某二人已经躺在了水池里。 工作人员立即上前将二人捞了出来进行紧急施救,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可惜小李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溺水,而张某则抢救了过来。 小李的突然死亡,让其父母难以接受,他们认为澡堂子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同时,小李的父母还认为张某等朋友故意劝酒,这才导致小李醉酒后泡澡溺亡,所以要求张某等朋友以及澡堂子共同赔偿208万余元。 对于小李的意外死亡,张某等朋友都感到十分惋惜。 张某表示:对和小李一起去泡澡一事感到十分后悔,所以自己应当赔偿一点。 而其他几位朋友中,作为聚会组织者的郑某以及参与者王某没有发表任何意见。只有李某表示不同意赔偿,他认为: 聚会结束后,大家都各自散了,谁也无法预料到小李会去澡堂子泡澡而溺亡,所以自己不需要赔偿。 至于澡堂子的负责人,则明确表示不同意赔偿,他认为: 工作人员有提醒过小李和张某,而且澡堂子里也贴上了禁止酒后泡澡的标语,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 在法律上,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需要确认以下几点: (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二)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结果; (三)这个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法院经调查后认为: 1、在法律实践中,共同饮酒人之间是有相互照顾的义务以及合理的注意义务的。 经调查,郑某组织小李等朋友聚餐,是为了联络朋友之间的感情。 小李的父母虽然主张要求郑某等人赔偿,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郑某等人存在劝酒、灌酒的行为。 而且小李的意外死亡并不是发生在聚餐过程中,所以郑某作为组织者无需担责。 2、小李和张某、王某以及李某在聚餐结束后又去吃了烧烤,而在吃烧烤期间喝了点啤酒。 可是小李的父母亦无证据证明在吃烧烤喝酒期间,张某等人存在劝酒、灌酒等行为。 而在吃完烧烤后,小李由张某陪同一起回家,所以王某和李某也各自回家,那么从这点来看,王某和李某并不存在过错,故无需担责。 3、小李与张某吃完烧烤后决定去泡澡,而张某明知醉酒不能泡澡,却未阻止小李,反而跟着一起去泡澡。 因此,张某对小李因泡澡而溺水身亡的结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故张某应当承担小李溺亡的责任。 4、澡堂作为公共的经营性场所,应当对前来泡澡的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澡堂工作人员虽然提醒了小李和张某醉酒不能泡澡,但在工作人员发现小李和张某偷偷泡澡后,并未进行阻止,这显然不合理。 由此可见,澡堂在对员工的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过错,而这个过错导致了小李和张某溺水却无人及时发现。 因此,澡堂子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5、小李自身也有一定的责任。 小李作为成年人,其在澡堂工作人员提醒不能醉酒泡澡的情况下,仍无视规定坚持泡澡。 因此,小李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属于自愿将自身陷入风险中,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 综上,法院酌情认定由张某承担10%的责任,由澡堂子承担10%的责任,其余由小李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和澡堂子分别赔偿小李家属19.2万余元。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 (注:图片源自网络)
上海,一男子和朋友聚餐后去澡堂泡澡,澡堂工作人员发现男子和朋友都喝了酒,于是劝说
雷雷说趣
2025-02-04 12: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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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67
还好,死了还值点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