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男子开金店钱周转不开,就跟做珠宝生意的朋友借了3600克黄金,借条约定,按当时每克黄金225元计算本金,每月支付6000利息,半年结算一次。7年期间,男子陆续归还朋友2100克黄金,还有1500克黄金没归还时金价大涨,涨到了每克625元,朋友竟反悔,让他还3600克黄金。男子:当时金价每克225元,现在625元,我亏大了!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温先生开了家金店,2015年,他资金出现了问题,眼瞅着经营不下去了。 但温先生平时人缘挺好,也讲信誉,他一个开珠宝店的朋友李先生,向他伸出援手,他才得以绝处逢生。 李先生把手里的3600克黄金借给了温先生,让他兑换现金进行周转,帮他渡过难关。 温先生自然是感激不尽,他给李先生出具了借条,当时的金价是每克225元,折合成钱就是81万,亲兄弟明算账,这钱当然不能白用,温先生白纸黑字承诺,每个月支付给李先生6000元利息,半年一结算,也就是36000元。 有了这笔资金的注入,温先生的生意起死回生,他也言而有信,每半年结算一次利息。 这样过了7年,温先生陆续偿还了李先生2100克黄金,当还剩下1500克黄金没还时,金价蹭蹭上涨,已由当初的每克225元,涨到625元,高达3倍之多。 这时候,李先生心里发生了变化,他不满足了,觉得他借给温先生的是黄金,他归还的也应该是黄金。 温先生当然不同意,他当时借黄金时金价每克225元,现在625元,他觉得自己亏大了! 而关键是,他们的借条里,只明确了当时的借贷本金,利息,结算方式,并没有对归还环节,是按照归还时的黄金市场价格,还是出借时的价格,压根就没有一个标准,所以,他们发生了很大的争议。 李先生觉得,现在黄金价格每克625了,温先生再按225归还,那他太亏了,他借的是金子,就该还金子。 温先生则认为,李先生简直不讲道理,出借时和归还时的金价,不可同日而语,按李先生说的,他倒是赚美了,但自己亏大发了。 两人没有达成一致,闹了个大红脸,朋友都做不成了,索性闹上了法庭。 有人觉得,既然是朋友,也都不要见利忘义,借黄金者按契约履行天经地义,但被借者考虑到毕竟成本当初225元/克在那里,已经连本带利几倍偿还赚了这么多钱,这几年生意都不好做,特别是奢侈品行业,适可而止让利点借黄金者才是人之常情,既然是好朋友,把这些利一人一半也无可厚非,何心见利必争呢。 这还需要打官司吗?借的黄金当然还黄金。贷款买房也是这个理,银行借你的是钱不是房,不论你这个房子以后涨价还是降价,房子是在还是不在和银行没有关系,都必须按合同还钱。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温先生与李先生之间的借款关系,自李先生提供3600克黄金给温先生时成立。 双方通过借条明确了借款的本金按当时金价折算的金额、利息及结算方式,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借款合同成立的规定。 《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借条中并没明确约定归还黄金时的价格标准,即没明确是按照出借时的金价还是归还时的金价进行折算。 因此,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需要依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 由于双方未对此进行明确约定,且交易习惯也无法直接确定,法院最终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了一个相对合理的市场价格,黄金国际价格554元进行折算。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充分考虑了公平原则。如果要求温先生按照归还时的金价,625元/克来折算剩余的1500克黄金,那么他将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这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 同样,如果要求李先生接受按照出借时的金价225元/克来折算,那么李先生将遭受经济损失,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因此,法院选择了一个相对合理的市场价格,按照黄金国际价格554元作为折算标准,既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公平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温先生按照黄金国际价格554元折算1500克黄金的价值,即80万元予以归还。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红星新闻)
广东深圳,一男子开金店钱周转不开,就跟做珠宝生意的朋友借了3600克黄金,借条约
史涣评案
2025-02-03 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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