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是中世纪基督教饮食中的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鱼和蛋在斋戒日和禁食期间(如星期三、星期五和星期六、节日守夜、四旬斋以及将临期的大部分时间)被用来替代肉类。据估计,欧洲中世纪的人们一年中约有40%的时间在“斋戒”。
在十一、十二世纪之前,尽管地理位置不同,但海上作业的渔民一直在海岸附近捕鱼。中世纪后期的技术革新促进了造船和海上航行新技术的发展。这些技术使渔民能够到达远海更深的海域,那里有更大的鱼群。在航海技术革命的同时,渔具和捕鱼技术也在不断创新。渔民们创造了更大的鱼网,可以从船上拖拽,捕获更多的鱼。文字资料和动物考古证明,北欧的鳕鱼和鲱鱼捕捞以及地中海的金枪鱼和鲣鱼捕捞都是在这一时期有了长足的发展。与此同时,鱼类保存技术的改进也扩大了商业捕鱼和国际鱼类贸易的范围。
随着中世纪盛期人口的迅速增长,对鱼获的需求随之上升,给自然资源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压力,以至于鱼类减少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意识到鱼类资源的有限,立法者制定了规则,以更好地管理自然资源,并保证捕捞实践的可持续性。在英格兰,看到本国水域内的康吉鳗数量急剧下降,国王爱德华一世要求渔民从复活节到6月24日改捕丰富的鲭鱼。这项法律的颁布是为了“拯救康吉鳗”(pro salvatione congrorum)。
从十三世纪下半叶开始,法国国王也开始颁布立法以防止过度捕捞。最早的此类法令可追溯到1289年、1291年、1317年和1326年,主要集中在淡水捕捞上。王家立法要求渔民使用网眼较大的渔网,以放过尚未成熟的小鱼。1388年的一项法令规定,从圣雷米节到复活节的产卵季节期间,所有网眼必须大于“巴黎格罗斯”(gros parisis),但一年中的其他时间,网眼可以较小,大小为图尔格罗斯(gros tournois)。尽管“gros parisis”和“gros tournois”是银币的名称,但在这里,用于表示渔网孔径的单位。在制作渔网时,渔民、他们的学徒和妻子们会使用一块适当大小的木头,围绕它打结。
王家法令还禁止了一些被认为对鱼类资源破坏性太大的陷阱和渔具。水域和森林的管理者如果发现这些陷阱,将没收、烧毁并对所有者处以罚款。对于贫穷的渔民则允许宽大处理。某些捕捞技术比其他技术更有效率,只有在鱼类资源丰富时才被允许使用。在朗格多克,渔民只能在将临期到三月期间——即四旬斋的高峰期——在潟湖中使用深海捕捞设备,因为此时鱼类已经成熟,且对鱼类的需求正在上升。一些法令还禁止在一年中的某些时间进行捕捞——通常是繁殖和产卵季节,这因物种和环境而异。正是出于这个原因,爱德华一世禁止了春季的康吉鳗捕捞。在法国,当鱼类在浅水和靠近岸边的水域产卵时,河岸和湖岸的进入受到限制,以防止渔民破坏鱼卵。
总之,捕鱼法旨在尊重鱼类的繁衍,以确保种群的增长。在法国,法令的实施由“水域和森林的管理者”负责,这是一个大约在1220年设立的王家职位。他们的工作是巡逻这些水域和王家森林,并找到违规者进行罚款。从1318年起,这些管理者的工作由一位“水域和森林的监察官”监督,他经常抱怨他的官员不够彻底,应该罚款更多的人。这些罚款为国王提供了可靠且可观的收入来源。水域和森林的管理者职位,以及规范捕鱼的法律,都具有长久的生命力。十七世纪的法国捕鱼法仍然重复和引用了中世纪文本的内容。
在中世纪末期,捕鱼受到严格监管,以确保鱼类资源的可持续性。可持续性也指导了规范森林狩猎的法令。这一概念对中世纪的人们和立法者来说并不陌生。中世纪的捕鱼法延续了几个世纪,并指导了近代早期的捕鱼方式。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今天的捕鱼法规,从网眼大小到禁渔期。唯一在中世纪法律中缺失但现代人熟悉的措施是渔场分配和捕鱼配额,这需要高度的国际协调,处理不当甚至可能会引发战争,从古至今这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