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到五世纪,皈依了基督教之后的罗马帝国对婚姻法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结果之一是重婚首

鹤毅看过去 2025-01-21 12:04:07

四到五世纪,皈依了基督教之后的罗马帝国对婚姻法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结果之一是重婚首次成为一种罪行。古典的合意婚姻概念依赖于夫妻感情和双方对保持婚姻关系的持续同意,古典罗马法将婚姻的存在建立在夫妻感情的基础上。如果夫妻之间存在婚姻感情,他们就是夫妻;如果婚姻感情不再,婚姻也就结束了。这使得罗马人几乎不可能重婚。

后古典时期,这种婚姻观念发生了轻微但重要的变化。虽然婚姻仍然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缔结的;但婚姻一旦建立,就会一直持续到关系因死亡或离婚而结束。离婚成为终止在世伴侣之间婚姻的唯一程序,受到更严格的公共管制,君士坦丁331年宪令详细规定了准许离婚的理由。根据这一法规,丈夫可以因为妻子通奸、下毒或卖淫而与她离婚。妻子则可以因丈夫谋杀、下毒或盗墓而离婚。君士坦丁还认为有必要明确规定三个不能作为离婚依据的理由:妇女不能仅仅因为丈夫酗酒、赌博或通奸而离婚。在对待通奸的问题上,男女之间显然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另外,婚姻开始要求正式的契约仪式。至少在一段时间内,嫁妆协议成为了法律上的必需。民事和宗教当局不仅鼓励,甚至还要求将财产协议作为承认结合为婚姻的条件,并承担法律后果。与此同时,婚姻市场也在发生变化。准新娘家庭提供的嫁妆价值明显上升,因此男子往往比前几个世纪更早结婚,而少女的家庭往往将女儿的婚期推迟到比习俗更晚的时候。

皇帝还修订了近亲结婚的相关规定。新法律强烈反对近亲结婚。它创造了一种计算关系程度的制度,这种制度一直沿用至今。

在社会的两端,皇帝的新法都改变了人们的婚姻方式。对于最高阶级而言,新法律进一步限制了允许结婚的群体,从而缩小了婚姻伴侣的选择范围。然而,对于最底层的人来说,法律第一次使婚姻合法化:将奴隶的非正式结合(contubernium)转变为合法婚姻,并赋予其所有权利和后果。

439年,东方皇帝狄奥多西二世放宽了离婚限制,让这个问题回到了君士坦丁之前的状态:他允许双方协议离婚,不受惩罚。但十年后,他又要求离婚诉讼必须证明理由充分,形势再次发生了变化。449年的法令拓宽了准予离婚的依据,特别是将丈夫或妻子的通奸行为作为充分的离婚理由。一些新的离婚理由还包括一方密谋反对政府或参与绑架。此外,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身体虐待也首次被列为离婚的理由之一。三年后,即452年,西方皇帝瓦伦提尼安三世在其版图内恢复了旧的君士坦丁立法(331年),再次从根本上限制了离婚权,教宗利奥一世可能促成了这一行动。

然而,罗马离婚法在现实中根本没有司法执行机制,也没有理由相信政府曾大力执行过制裁措施。总之,即使是最严厉的反离婚措施似乎也基本上是一纸空文,罗马人的离婚实际上仍然主要是私事。

君士坦丁开始,罗马基督徒纳妾的权利逐渐受到限制。君士坦丁本人在326年禁止已婚男子纳妾。与此同时,帝国法律对妾的权利和法律地位进行了适度的改善。这反过来又有助于使纳妾更接近于婚姻,因为它减轻了妾在法律上的不利地位。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经济条件。由于嫁妆是区分妾与妻的关键因素,罗马法非常关注嫁资财产的转移与男子给予妾的“贷款”和“礼物”之间的区别。

这种区分对子女的权利、继承权和相关事项都有严重影响。根据早期罗马法律,妾和她的子女都无权分享其情人的财产。但教会要求基督徒父母抚养所有子女,无论婚生子女与否,四世纪的民法也开始将有限的继承权扩展到非婚生子女。瓦伦提尼安在371年规定,妾室及其子女最多可以获得子女父亲四分之一的财产。397年,阿卡迪乌斯和霍诺留两位皇帝暂时废除了这一政策,将妾及其子女完全排除在财产之外,但在405年又恢复了371年的规定。五世纪初的进一步变革允许妾及其子女获得一小部分遗产;至于他们能继承多少,则取决于父亲是否留下了婚生子女。

直到五世纪末,法律仍然禁止妾所生子女的合法身份。四世纪有关私生子女的许多立法都旨在将私生子女从家庭中分离出来,使其无法继承母亲或父亲的财产。妾室的子女,也就是“亲生”子女,在这种立法中的地位要比私生子女(即通奸的子女)好一些。477 年,皇帝芝诺赋予亲生子女合法地位,如果他们的父母在孩子出生后结婚的话。狄奥多西二世和瓦伦提尼安三世进一步放宽了婚生子女的合法化规定,使孩子的父亲或祖父正式承认父子关系即可获得合法地位和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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