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州,一男子在药店买了4盒玮哥花了375元,服用后男子觉得没效果,于是便查询

白羊登义文 2025-02-03 15:45:41

湖北荆州,一男子在药店买了4盒玮哥花了375元,服用后男子觉得没效果,于是便查询厂家信息,结果一番查找下来发现,这竟然是三无产品,男子认为药店是在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于是将其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3750元。

男子左某出生在1969年,在23年的某一天,来到一家药店表示要买一种男性的药品,店员当即明白了是怎么回事,于是便向其推销了一款。

左某询问价格后,于是便花了375元买了四盒,又花了50元买了一盒计生产品,买到药品后,左某回家便服用了。

可是,服用之后,左某发现没起药效,身体也没有什么感觉,于是,左某觉得买的药品有问题,随即,左某便通过外包装寻找厂家信息,经过一番查找后,并未发现厂家的任何信息。

于是,左某认为自己买到了三无产品,服用之后,不仅没有任何的药效,而且还有可能对身体造成不可逆的伤害,随即,左某就将药店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3750元。

不过,药店却辩解道,这些涉案产品是否从药店处购买的,没有证据证明,也无法证明。

二、涉案产品并非食品、药品类,药店并非产品的制造者,也不存在制造行为,更没有欺骗左某的行为,而且,这些产品都是左某直接点名要购买的所需产品。

三、涉案产品应定性为保健品,故不能适用《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食品安全法的裁判依据。

最后,药店提到,左某并非真正意义的消费者,从公开的查询可知,左某的案件在全国多达数百起以上,明显存在不正常合理情形,言外之意,左某是一名职业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人。

那么,法院如何处理本案的?

一审认为,案涉产品名称、外包装及说明书明示或暗示表明该产品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为《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的保健食品。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35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之规定,案涉产品无备案、审批信息,药店也不能提供合法来源,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但是,左某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的依据来源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依据前述规定,所以,左某是否是消费者以及左某服用后是否对自身健康造成影响,是左右本案的重要因素。

依据《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即无论左某是否明知食品有质量问题而购买并打假牟利的,也不应该否认其消费者身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49条、第51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所以,主张十倍赔偿金应以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为前提,本案中,左某购买案涉产品后未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其主张十倍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判决药店退还375元。

不过,左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则认为,左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产品存在“有毒、有害”危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于是判决驳回了其上诉,维持了原判。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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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JokeLawrence

JokeLawrence

22
2025-02-03 23:18

违法成本真低

用户17xxx38 回复 02-04 13:09
所以假货横行

JokeLawrence 回复 用户17xxx38 02-04 18:10
进口的都难安全

枂

5
2025-02-04 01:35

左某是一名职业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人。我还以为这老头是做鸭的[滑稽笑]

无语

无语

2
2025-02-04 01:44

人家100多,你买不到十元,能有效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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