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饭店服务员将客人剩下的药酒带回家给丈夫喝,没想到丈夫喝酒后中毒死亡。服务员因为药酒是从饭店带回家的,她将饭店老板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100万元,法院判了!(案例来源网络)
林悦和陈宇夫妇经营着一家温馨的小餐馆。餐馆规模不大,却因二人的勤劳经营与真诚态度,生意一直十分兴旺。林悦和陈宇把员工当作家人一般对待,客人剩下的酒菜,员工都能随意取用。这种温暖的氛围让员工们工作起来格外卖力。 李瑶是餐馆的服务员,她的丈夫张峰对酒情有独钟。平常李瑶也常常把客人没喝完的酒带回家给张峰。事发当天,李瑶在收拾包间时,发现了大半瓶客人没喝完的药酒。想着丈夫爱喝酒,李瑶便向老板林悦请示能否带回家。林悦毫不犹豫地同意了。 然而,意外却发生了。张峰喝完药酒后,很快出现了中毒症状,家人急忙将他送往医院。经过13天的全力救治,张峰还是因呼吸、循环衰竭离开了人世。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诊断为急性中毒,这期间的医疗费用高达98319元。 事情发生后,林悦支付了张峰家人113000元作为赔偿。但张峰家人觉得赔偿太少,于是将林悦夫妇告上法庭,索赔100万元。 李瑶的起诉理由: 1、张峰长期在龙岩市新罗区坑炳务工,租住在江山镇坑炳菜市场旁,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而不是农村居民标准。
2、张峰是酒后中毒死亡,这酒是林悦同意李瑶带回去的,与张峰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林悦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林悦辩称:
死者的暂住证显示地址是江山乡山塘村,务工地点是坑炳煤矿,原审法院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维持。
药酒属于无主物,对其处分主要是李瑶决定的,自己无法预见后果,不应承担损失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根据闽西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张峰饮服药酒后急性中毒,经救治无效死亡,可认定药酒含有毒物质。因无法确定药酒所有人,张峰家人也无相关证据证明药酒归餐馆所有,所以不支持其主张。林悦作为餐馆经营者,对餐馆内遗留或不明物体应妥善处理。
在不了解药酒成分和性状,又无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同意李瑶处分药酒,在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过错。李瑶同样如此,在不清楚药酒配方、成分、功效,无法掌控药性,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将药酒带回家给张峰饮用,与张峰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存在过错。
张峰明知药酒从餐馆带回,无论是餐馆经营者还是李瑶都不具备专业知识,在饮用药酒时未确认是否安全就盲目服用,轻信且疏于注意。
而且根据李瑶在派出所笔录中的陈述,一同饮酒的赵阳观察和初尝药酒后,已善意提醒张峰,但他未重视,最终导致悲剧发生,所以张峰自身也存在过错。因此,对于张峰的死亡,林悦、李瑶和张峰都有过错。
林悦在未确保药酒无瑕疵的情况下随意处分,未尽到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但考虑到李瑶和林悦的关系,以及李瑶平时在餐馆打包饭菜、酒的习惯,林悦对药酒的处分行为符合善意人际交往习惯,不应过度加重其责任。李瑶和张峰缺乏安全意识,盲目轻信,在不清楚药酒成分时,张峰轻易饮用药酒导致死亡,两人自身过错较大。
综合考虑事件全过程、结果以及双方主观意识,酌情判定林悦承担25%的赔偿责任。经法院认定张峰死亡损失为492556元,林悦应赔偿123139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元,共计130639元。
因林悦已支付113000元,所以还需赔偿17639元,张峰家人的其他诉求,一审予以驳回。
张峰家人不服上诉要求100万赔偿,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在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额认定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林悦在未确保药酒无瑕疵时随意处分,存在过错应担责,但考虑其与李瑶关系及日常习惯,不应苛责过重;李瑶和张峰自身过错大,综合判定林悦承担25%赔偿责任合理。 最终,法院判决林悦赔偿张峰家人130639元,扣除已支付的113000元,还需再赔偿17639元,张峰家人的其他诉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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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81
饮酒的后果
用户10xxx97
泡酒除了红枣杞子花旗参之类比较中性的,还真不是人人能喝,还有药膳汤,本人阴虚,有一次朋友家煲汤,饮后心跳加速,问方什么煲的,说是补阳虚的药,后来就记住了
江南风
贪便宜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