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黄强在厦门某医院接受了输精管结扎手术,本以为从此可以高枕无忧,不再担心意外怀孕。然而,一年后,他的妻子竟被查出怀有身孕。这一突如其来的消息,让黄强和妻子都陷入了深深的困惑之中。他们怀疑,是不是手术出了问题?还是医院在术后告知上存在疏忽?
(来源:环球网)
黄强和妻子小丽结婚多年,由于已经有了两个孩子,他们决定不再要孩子,于是黄强便选择了输精管结扎手术这一永久避孕方式。
当时医生告诉他,术后3个月内需要避孕,之后就不再需要了。黄强听了医生的话,心里踏实了许多,以为从此就可以无忧无虑地享受二人的生活了。
然而,一年后,小丽突然感觉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后,竟然被告知怀孕了。这个消息对黄强来说,不敢相信这是真的。
他反复追问小丽,是不是有什么地方弄错了,或者是医生误诊了。小丽告诉他,检查结果不会错,确实怀孕了。
黄强实在想不通,明明已经做了结扎手术,怎么还会怀孕呢?
他怀疑是不是手术出了问题,或者是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有什么疏忽。于是,他带着小丽来到了当初做手术的医院,想要讨个说法。
医院方面对黄强的到来并没有感到意外,他们似乎早就预料到了会有这么一天。医生告诉黄强,他们曾经在他术后三个月时进行过复查,结果显示他的输精管内还有精液留存。
当时医生就明确告诉他,还需要3至6个月,10次左右射精后才能完全排净。然而,黄强却表示,他并没有收到过这样的告知,医生也没有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注明这一点。
黄强听了医生的话,他觉得医院这是在推卸责任,明明就是手术出了问题,或者是医生在术后告知上存在疏忽,却把责任推到了他自己身上。
小丽看到黄强这么生气,心里也很不是滋味。她虽然也很想要这个孩子,但考虑到黄强的感受和家庭的实际情况,她还是决定去做人工流产。
医院方面却态度强硬,坚持认为他们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是黄强自己没有按照医生的嘱咐去做,才导致了这样的结果。
黄强听了医院的话,更加坚定了要讨回公道的决心。他觉得医院这是在欺负人,明明就是他们的错,却还要把责任推到自己身上。
一、医院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
在本案中,医院方面坚称他们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明确告知了黄强术后还需要3至6个月,10次左右射精后才能完全排净精液。
然而,黄强却表示他并没有收到过这样的告知,医生也没有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注明这一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如果医院未能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患者受到损害,那么医院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医院方面虽然坚称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却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而黄强则提供了手术知情同意书等相关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医院在术后告知上存在疏忽。
二、医院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黄强认为医院未尽告知义务,导致他未采取避孕措施,从而导致配偶怀孕并进行了人工流产。他认为医院侵害了他及其配偶的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方面未能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导致黄强误以为术后3个月内需要避孕,之后就不再需要了。
这直接导致了黄强未采取避孕措施,从而导致配偶怀孕并进行了人工流产。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医院方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双方当事人的行为:
黄强在本案中作为患者,其行为并无明显过错。他按照医生的嘱咐进行了手术,并在术后三个月内采取了避孕措施。
然而,由于医院方面未能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他误以为术后3个月内需要避孕,之后就不再需要了。
这直接导致了后续的纠纷。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黄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并取得其明确同意。这是医务人员的基本义务之一。
在本案中,医院方面虽然坚称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却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
而黄强则提供了手术知情同意书等相关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医院在术后告知上存在疏忽。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医院方面未能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在本案中,医院方面未能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导致黄强误以为术后3个月内需要避孕,之后就不再需要了。
这直接导致了配偶的怀孕和人工流产,造成了损害事实。同时,医院方面的行为也存在明显的过错。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医院方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审理认为:医院方面未能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导致黄强误以为术后3个月内需要避孕,之后就不再需要了。
这直接导致了配偶的怀孕和人工流产,侵害了黄强及其配偶的健康权。因此,医院方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