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男子大年28与邻居打牌时因突发疾病倒在椅子上,店主及牌友将男子抬回家中后才拨打120。可男子在家中被确认死亡后,家属却以店主害怕男子死在店里、未第一时间施救而是抬回家中,店主与牌友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告上法庭索赔几十万元。但法院却这样判!
(来源: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刘某经营一家副食商行。店里摆放了一张麻将机,平时下班后,刘某会与附近几个相熟的邻居或者朋友,相约一起在店里打牌,并适当收取数额不大的台费。
2024年大年28傍晚18时,男子周某与刘某一起打台球时,邻居刘大叔让刘某找人一起打牌。刘某随即联系男邻居雷某称“三缺一”。雷某同意后,很快就来到店里。
19时许,雷某、刘某、刘大叔、周某等4人,开始在刘某家店里一起打牌。
21时49分,雷某在打牌过程中,因过于激动,突发疾病,倒在椅子上。因雷某家住得很近,见雷某倒下后,刘某和刘大叔、周某等人立即将雷某抬回到雷某家中。
21时51分,将雷某送回家中后,刘大叔在三分钟内,分别拨打了三次120电话。
21时54分、22时3分,刘某分别在拨打附近卫生院的固定电话。
22时5分,附近卫生院医生来到雷某家中。可医生到场后发现雷某已无生命体征。
雷某被确认死亡后,家属立即报警。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确认,2022年7月、11月和2024年1月,雷某有三次住院记录,且三次都被确诊:全心衰竭、扩张性心肌病[充血性心肌病]、室性期前收缩、肝功能不全、慢性支气管炎等重大疾病。
后经司法鉴定,雷某系猝死。
据此,公安机关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性。
可家属却认为:
雷某倒下后,刘某因害怕雷某死在其店里,居然将雷某抬回家中,未第一时间拨打电话施救,导致雷某错失最佳抢救时间,应当为此承担责任,赔偿家属经济损失。
但刘某认为:雷某家两分钟就可以到达且其与刘大叔在两分钟内已分别拨打电话施救,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双方争执无果后,家属将一起打牌的刘某、刘大叔、周某告上法庭,索赔3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侵权责任法层面上的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具体到本案,雷某在店里打牌时系因自身原因导致突发疾病,既非第三人导致也并非刘某等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
因此,刘某等人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对于家属主张刘某等人承担安全保障责任,不予支持。
其次,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上述法定救助义务分为法定职责救助义务和先行行为救助义务。
法定职责救助义务又分为指警察、消防员、医生等法定职务救助义务和夫妻、父母子女等特定关系人的法定关系救助义务。
先行行为的救助义务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比如共同娱乐先行行为的救助义务。
本案中,刘某等3人与雷某无法定义务,但有因先行打牌行为的救助义务。但这种义务是道德上的救助义务。三人发现雷某倒地后,因雷某家很近,故将其抬回家中后才拨打120,属人之常情、自然反应。
因此,在雷某系21时49分倒下、刘某等人在21时51分连续拨打电话施救、医生22时5分就到场的情况下,三人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故三人均不存在任何过错。
即法院对于家属主张三人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责任的诉求,亦不予支持。
最后,雷某多次住院治疗,事发前两日还到医院就医,其对自身健康状况了然于心,故雷某自身应当要为其行为承担后果。
综上,一审法院驳回家属所有诉求。
一审宣判后,家属不服并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支持一审观点,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