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一名女子到海边玩耍,看到一个浅浅的水坑中有条鳗鱼,嘴巴还在动,女子以为这条鳗鱼是被海浪冲卷到岸上,便将其捡起,放回海里。万万没想到,旁边两个钓鱼的人开始追赶女子,说这鱼是他们钓起来的,并让女子赔偿400元。
事发这天,女子和朋友到海边游玩,两人行走至某路段时,突然看到前面水坑里有个白色的物品,女子凑近一看,竟然是一条鳗鱼,而且它嘴巴在动,还活着。随后女子让朋友拿着手机,拍录她发现鳗鱼,并将鳗鱼放生的视频,不料,女子刚把鳗鱼放回海里,旁边两个钓鱼的人,就大喊起来! 女子听到有人喊话后,回头望去,原来,对方说鳗鱼是他们钓上来的,并质问她为什么把鱼放了。
女子惊疑之下,赶紧逃跑,但跑了不到一百米,就被钓鱼人追上,并让她赔偿400元的鳗鱼钱,其中一人还威胁女子说,如果你不赔钱,我们就报警! 双方因此事争执了很久,钓鱼的两人是对夫妻,他们拉着女子,不让她离开。最后,女子非常委屈地赔偿了对方400元,但事后她越想越不对劲。 首先,她在涉案海边,看到有禁止垂钓的标识,这段海滩不能钓鱼!
其次,这条鳗鱼是在浅浅的水坑中,并没有放到鱼篓里,这和常理不符,两名钓鱼人没有理由带了鱼篓不放鱼,反而放到二三十米外的水坑中。 事发后,网友对女子将水坑中的鳗鱼放生一事,持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提出,海边有禁止垂钓的标识,别说钓鱼的两人无法证明这条鳗鱼是他们钓上来的,退一步讲,就算两人能证明,女子也不应该赔偿。 该意见认为,钓鱼人在禁止垂钓的地方钓鱼,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钓上来的鱼,属于违法所得。
也就是说,女子将鳗鱼放生后,钓鱼人不能向其索赔,因为法律不保护违法行为下获得的利益。 第二种意见提出,不管海边有没有禁止垂钓的标识,钓鱼的人只要把鱼钓上来了,鱼就属于钓鱼人所有。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意见认为,钓鱼人拥有鳗鱼的所有权,女子擅自将鳗鱼放生,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当然,还有另一种意见表示,这条鱼是被海浪冲卷到岸上,亦或者是退潮时,落到了水坑中没能回到海里,两名钓鱼人出于非法占有女子财物的目的,对女子实施了敲诈勒索。 最后,海鳗为凶猛的底层鱼类,游泳迅速,如果不小心被鳗鱼咬住的话,被咬部位的肉,很可能就没了,接触鳗鱼时,千万要小心。
不知道起什么名字
钓鱼佬被空军
用户14xxx69
这女的不是啥正经人,惹事的货
和谐社会
女的也是吃饱了撑的😛😂😂😁😆😄😆
珠岸王子
水塘有鱼,并不证明这鱼是了谁的,钓鱼人不能自证也不能他证,同时,如果鱼没有放入鱼筐,说明该鱼没权力边界,综上所述,该鱼的所有权是不确定的,女孩无需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