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一名男子将自己的铃木车,停在弟弟买的车位上,然后出差了一个月,回家后他

大白啊 2025-01-28 08:12:19

广西南宁,一名男子将自己的铃木车,停在弟弟买的车位上,然后出差了一个月,回家后他到车库去看自己的车,不料,车辆已不翼而飞。事发后,男子经多方打听得知,他的铃木车被物业当做“僵尸车”拆解回收了。   男子薛某是某小区的业主,有辆铃木车,他没有停车位,就把车子停在弟弟买的母子车位上,发现车辆不见后,薛某问弟弟有没有看到,弟弟表示没注意。   随后,薛某到派出所报案,民警调查后告诉薛某,物业叫拖车公司把他的车拖走了,紧接着,薛某又找到物业。万万没想到,小区物业竟然不承认是他们叫来的拖车,而是叫来拖车司机,让拖车司机与薛某商谈赔偿。   物业解释说,他们与某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签了协议,让某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对乱停乱放车辆进行清理,并妥善保管,可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却将薛某的汽车拆解回收,一共获利3000元。   目前,双方仍未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这件事里面,有一个细节需要注意,薛某的铃木车,已停在小区有一年多的时间没开,物业将车拖车后,在车位旁贴了一张告示,说薛某的车占用公共区域长达1年以上,所以才对车辆进行清理。   从法律上讲,物业没有权利拖走薛某的铃木车,应当赔偿薛某损失。   首先,民法典第227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薛某将铃木车停在弟弟买的子母车位上,薛某弟弟作为车位所有人,对车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换而言之,薛某弟弟让薛某把车停在自己的车位上,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受他人干涉。   其次,民法典第937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业主和物业公司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小区的清洁卫生、设备维护和相关秩序,进行维护管理,薛某没有同意物业处分他的车辆,法律也没有赋予物业公司处分业主物品的权利。   再次,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虽然辩解说,他们与某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签了协议,让对方妥善保管,但实际侵权人,以旧是物业公司。

换而言之,再生资源回收公司不履行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协议,是他们两家公司的事情,不影响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这事应该由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公司应当赔偿薛某损失,物业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索赔。   最后,物业的本质服务业主,还希望物业公司能端正态度,做好服务工作,不要“干啥啥不行,收费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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