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从公司宿舍门前坐车回家过年。35分钟后,他乘坐的车被追尾,撞上一辆大货

小记聊社会 2025-01-24 23:02:14

浙江,男子从公司宿舍门前坐车回家过年。35分钟后,他乘坐的车被追尾,撞上一辆大货车。5个月后,男子女儿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被批准。公司不服,说男子是回家过年,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双方对簿公堂,官司一路打到二审,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2019年1月30日,在浙江打工的杨某准备回江苏老家过年。

原本他想等到放假后回家,但天气预报说当天有雨雪,他怕再耽搁下去回不了家,就准备提前回去。

当天12点48分,他下班后,急匆匆回公寓收拾东西。

公寓是公司为他们安排的住处。距离上班地方只有10分钟路程。

如果是平常下班,他们可以不慌不忙地走在这条路上,观看一路上的风景。

如果是正常放假,或许他会在公寓停留一晚,毕竟,他上了半天班,歇息一下再回家,也在情理之中。

可那日他却不想耽搁,他在外漂泊一年,想快点回家和妻儿团聚。

于是,他跟平常一样,花10分钟走到公寓收拾物品。

由于归心似箭,他仅用几分钟就把东西收拾好了。

下午2:05,他和工友在公寓门前坐车回江苏。

我们不能知道当日的情景,但我们可以猜到他当日的激动心情。从浙江到江苏,这段回家的路,他每年都要走过,却每年都心怀期盼。

要不了多久,他就可以跟家人团聚了。

但天有不测风云,35分钟后,他乘坐的车子在高速被追尾后,和一辆货车相撞。

这突如其来的一幕让人震惊,救护车呼啸而来,把受伤的杨某送进医院,虽然医生全力抢救,但遗憾的是,杨某还是永远闭上了眼睛。

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中,认定杨某无责。

明明是回家过年,却出了这样的噩耗,杨某家属悲痛欲绝,他们含泪送走了亲人。

事后,杨某女儿提起诉讼,虽然父亲去世后,他们获得了应有的赔偿款。但她认为,父亲是在回家途中遭遇车祸,应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杨某女儿认为,事发那日,父亲是在下班后出的事,理应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很快展开调查,最终支持了杨某女儿的申请。

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人社局对杨某的工伤认定。

公司认为,事发当日,公司还没放假,杨某四人提前请假回老家,公司并未批准。

就算杨某属于请假回家,他也已经不上班了。

而且,杨某下班后回到公寓收拾东西,并未直接回家,事故发生地点不算是在杨某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庭上,双方激烈争辩,火药味浓厚。

1、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杨某出车祸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只要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就可认定为工伤。

第一,所谓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以及父母,子女或配偶的居住地。

杨某平常居住在公司为他安排的公寓里,但事发当日属于春节前夕。他下班后回老家跟家人团聚,在情理之中。

公司说他下班后回到公寓,不是直接从上班地方回家。

杨某在外打工一年,他下班后回到公寓收拾行李,并未超过必要限度。

简而言之,杨某回家过年,回到妻子和子女居住地,属于上下班途中。

第二,《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本案中,人社局提供证据事发当日和杨某同乘的同事的笔录和录音。证明四人是提前请假回家过年。

虽然公司说没有批准杨某的请假行为,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因此,杨某下班后从工作场所到户籍地之间的途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一审支持了人社局,驳回公司诉求。

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2、二审法院认为: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也就是说,杨某公司不认可他是工伤,就应该拿出证据来证明。

但杨某公司却并未提交相应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人社局提供了事发当日其他同乘人的证人证言,以及调查后其他证据。

这些证据都可以证实杨某是在下班途中遭遇的车祸。

因此,法院认为,人社局认定杨某工伤,有相应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人对此提出异议,杨某是请假后出的车祸,难道不应该由肇事方赔偿吗?而且杨某出车祸的地点,距离公司已经很远了,怎可能算是上下班范围?

但法有法规,两审法官是根据工伤认定办法来判决的。

这样的判决,同时也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信源:上观新闻2025年1月23日《下班回老家过年车祸身亡,家属申请工伤,人设:算!公司:返乡不算下班!官司一路打到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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