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见义勇为致残不能开除
公务员见义勇为致残,如果因此被开除,那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是对社会正义的公然挑衅。我们不能把见义勇为当成一个可以随意抛弃的工具,用的时候捧上天,用完就扔到一边,那未免太凉薄了。公务员也是人,他们也有血性,当社会需要他们的时候,他们挺身而出,即便因此身负残疾,那也是为社会做出的贡献,是值得我们尊敬和保护的英雄。他们需要的不是冰冷的解雇通知,而是单位的关怀和社会的认可。
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如果一位公务员因为救人落下残疾,单位不是想着如何妥善安置,反而想着如何找个借口开除,那这单位的形象将何其不堪?这种做法与那些落井下石的小人有什么区别?与之前那些为了蝇头小利而将老人撞到后还再次碾压的恶行又有什么不同?这不仅仅是对个人的不公,更是对社会价值观的严重挑战。相反,如果单位能积极主动地帮助他们调整岗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那么这不仅是对英雄的尊重,也是对社会责任的担当。就像多年前那位高速路上因公殉职的公交司机,他的壮举感动了全城,他的家人受到了妥善的安置。这才是我们应该学习的榜样,这才是人性光辉的体现。
因此,我们应该明白,见义勇为不是一个口号,而是一种社会责任,一种道德选择。如果公务员因为见义勇为致残,不仅不应该被开除,反而应该被树立为榜样,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爱戴。如果一个单位连这点基本的道义都做不到,那它就应该被唾弃。这不仅仅是保护见义勇为者,更是捍卫我们这个社会的道德底线。请记住,当英雄挺身而出的时候,我们绝不能让他们感到寒心。如果一个社会连英雄都保护不了,那这个社会还有什么希望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