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李小姐花了180元从张大爷那里买了一只7斤重的肥鹅。因临时有事,她将鹅寄养在张大爷那里四天。四天后,李小姐回来取鹅,并请张大爷帮忙宰杀。然而,处理好的鹅只剩5斤,李小姐怀疑鹅被掉包,一怒之下将张大爷告上法庭,要求退款。
(来源:极目新闻)
当天,李小姐打算买一只肥美的鹅回家炖汤,给家人吃。经过一番挑选,她终于相中了一只7斤重的鹅,花了180元从张大爷那里买了下来。
张大爷是个老实巴交的鹅贩子,他的鹅都是自家养的,肉质鲜美,口碑极好。李小姐对这只鹅也是爱不释手,满心期待着能炖出一锅香喷喷的鹅汤。
然而,李小姐突然接到一个电话,需要马上离开东莞几天。这可把她急坏了,鹅已经买了,总不能带着走吧?
于是,她想到了一个办法,决定把鹅寄养在张大爷那里。
李小姐焦急地说:张大爷,我这鹅先寄养在您这儿几天,等我回来再取,行不?
张大爷爽快地答应了:行,没问题!你放心去吧,我会帮你照顾好这只鹅的。
就这样,李小姐把鹅留在了张大爷那里,自己匆匆离开了东莞。四天后,她终于回来了,第一件事就是去找张大爷取鹅。
“张大爷,我回来了,鹅呢?”李小姐一进门就问道。
张大爷笑眯眯地把鹅拎了出来:在这儿,还给你养得胖胖的。
李小姐接过鹅,看了看,觉得鹅好像瘦了点。但她也没多想,毕竟鹅在人家手里养了几天,瘦点也正常。于是,她请张大爷帮忙宰杀处理一下。
张大爷手法娴熟,很快就处理好了鹅。然而,当李小姐看到处理好的鹅时,却愣住了。原来,这只鹅现在只剩5斤了!
李小姐质问道:张大爷,这怎么回事?我买的可是7斤重的鹅!怎么现在就剩5斤了?
张大爷也愣住了,他解释道:这鹅宰杀处理后,内脏和羽毛都去掉了,自然会轻一些。这是正常的!
但李小姐却不这么认为,她坚持认为张大爷把她的鹅掉包了。
她气愤地说:我买的可是7斤重的鹅,现在只剩5斤,这怎么可能是正常的?你肯定是把我的鹅换掉了!
张大爷一听这话,也急了:我怎么可能换你的鹅呢?我这可是老实生意,从不干这种缺德事!
两人越吵越激烈,最后李小姐报了警。民警很快赶到了现场,他重新称了一下宰杀处理后的大鹅,确实只有5斤。
民警小哥试图好言相劝:大姐,这鹅宰杀处理后重量下降是正常的。羽毛、水这些都会去掉,重量自然会减轻。
但李小姐却坚决要讨回公道:我不管!我买的是7斤重的鹅,现在只剩5斤,我就是要讨个说法!
眼看谈不拢,李小姐起诉了张大爷。她认为张大爷故意掉包她的鹅,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
一、所有权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李小姐从张大爷那里购买鹅,并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张大爷也将鹅交付给了李小姐。
因此,从法律上来说,李小姐已经拥有了这只鹅的所有权。
后来,由于李小姐临时有事,将鹅寄养在张大爷那里。
但这并不改变鹅的所有权归属,鹅仍然是李小姐的财产。
因此,寄养期间的任何体重变化都与张大爷无关。
二、委托合同问题
李小姐在离开东莞前,将鹅寄养在张大爷那里,并请张大爷帮忙宰杀处理。
这实际上构成了一种委托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张大爷作为受托人,按照李小姐的指示宰杀了鹅并进行了处理。他并没有违反委托合同的约定。
因此,李小姐不能因为鹅的重量下降,而要求张大爷承担责任。
三、证据问题
在法庭上,李小姐坚持认为自己的鹅被掉包了。但她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由于李小姐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无法支持她的诉求。
李小姐在委托张大爷宰杀鹅的时候,并没有明确提出对鹅的重量有具体要求。这实际上可以视为她默许了宰杀处理后可能会有的体重减少。
根据法律原则中的默示同意规则,当事人在没有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对某一事项表示了同意。
因此,李小姐在委托张大爷宰杀鹅时默许了体重减少的事实,就不能在事后以此为由要求张大爷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依法驳回了李小姐的全部诉求。
李小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养4天了,这鹅得有11斤!快赔我11斤鹅[点赞]
闲得蛋痛,自取其辱,精神分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