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邢台,两个小学生一起玩耍时,因为琐事发生口角,之后二人纠缠在一起,一人挣脱开

午夜游民 2025-01-22 13:21:54

河北邢台,两个小学生一起玩耍时,因为琐事发生口角,之后二人纠缠在一起,一人挣脱开对方之后,另一方就摔倒了,直接把门牙磕掉了,眼皮也擦伤了。受伤的一方把对方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可对方却说是受伤一方无理取闹,不依不饶,自己摔倒的。双方为此闹上法院,目前,法院判了。

(来源: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康康和晓航都是某小学的学生,只不过康康是四年级的,晓航则是六年级的。案发当天是深冬季节,地面上的雪已经结了冰,康康和小航则在一个乒乓球台附近的冰面上玩耍。

也许是鞋子品质不好,又或者什么其他的原因,康康接连在小航面前摔倒了两次,其中一次还跪在了地上。

“哈哈哈,你这是干什么?难道要对我行大礼?这还没过年呢?”晓航略带讽刺的口吻对着康康嘲笑道。

“要你管,你离我远点,怎么这么讨厌!”康康没有好气的回应道。

“是你自己技不如人,还主动跟人下跪,你妨碍别人滑冰了,你知道吗?应该离开这里的是你!”这次小航的语气里没有了讥讽,反而严肃了几分。

“我跟你讲,你这个令人讨厌的家伙,你赶紧给我离远点,免得惹到我了,我揍你啊!”康康此时已经明显不耐烦,并且带有一定威胁的口吻了。

但是晓航并没有停止回怼。就这样,二人一来一往,彼此之间火药味越来越重。

过了一会,也许是晓航累了,直接甩下一句“懒得理你!”就准备离开。可是康康此时对这件事已经很上头,直接对着晓航说,“你给我站住!”。

康康一个箭步上前,从晓航的身后抱住了他,晓航则说,你赶紧放开,否则我不客气了。康康觉得他已经控制住了晓航,体位上占有一定的优势,坚决不放。

但是晓航是比康康年长两岁的,体力上有一定的优势。晓航一发力,康康就有点招架不住,之后康康摔倒在地,门牙被磕掉了。此外眼皮,鼻子也有外伤。

小小年纪就没了门牙,康康的父母心里那个痛啊,了解清楚事情的前因后果之后,康康的父母就把晓航的父母告上了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共计3.93万元。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晓航和康康一个人11岁,一个人8岁,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具有一定的辨认能力,对其行为的后果亦应具有一定的预见能力。

结合各方过错责任大小以及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法院判令康康自行承担40%的民事责任,晓航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小航的父母赔偿康康各项损失共计2600余元。

但晓航的父母不服,提起了上诉,他们说:

当时晓航和康康斗嘴,晓航已经不理睬康康了,康康还是不依不饶,从身后抱住了晓航,晓航为了挣脱开康康,把康康的手掰开,没有剧烈的挣脱行为。

之后在离开了三四米之后就看到康康倒地了。康康磕掉门牙是其自己行为造成的,与晓航无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校园里面地面有结冰,学校应该及时处理的,因为没有清理干净,导致康康受伤,学校应当承担教育管理不当的责任。

那么,二审法院又该如何裁决这件事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虽然晓航的父母表示,当时晓航已经准备离开,是康康不依不饶,还是康康自行摔倒,但对此却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

一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康康的合理损失,酌定让小航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晓航父母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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