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审判决仅对部分鉴定材料进行质证,违反了质证的法定程序,导致工程造价数

小君侃社会 2025-01-19 22:53:34

最高法院:一审判决仅对部分鉴定材料进行质证,违反了质证的法定程序,导致工程造价数额这一基本事实不清。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证据须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依据。本案中,虽鉴定机构组织了证据交换,但证据交换与质证有本质区别,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后当事人的异议亦不能代替质证。且在某甲公司提出鉴定依据的多份证据材料未经质证,鉴定机构将部分鉴定项目列为争议项并给出不确定鉴定结论后,一审法院仍未补充质证,致使工程造价数额基本事实不清。如双方争议的临时道路修建问题,一审因未见某甲公司关于此部分的证据YF-TJ-2-001签证单,认定某甲公司未修建过临时道路,但二审查明该签证单实际存在,只是某甲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证据附件中缺失。若经法庭质证,当事人有机会说明原因并补正,类似问题可避免。此外,一二期安装部分工程、植筋等项目亦存在基本事实不清的问题。鉴于未查清的基本事实事项较多、涉及多份证据且金额较大,为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本案应发回重审。发回后,一审法院应组织当事人对影响本案基本事实认定、未经质证的鉴定材料进行补充质证,并查清基本事实,避免计算错误,正确适用法律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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