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钱要得亏心不?江苏,一对夫妻结婚后和开发商签订合同,他们购买开发商一套137万多元的商品房,作为婚房,后来两人感情破裂,闹到法庭上,法院查明首付款都是男方父母出资,但在判令房子归男方的同时,又判男子折价补偿女方60万元。 (来源:荔枝新闻) 男子曹某是2017年,决定和秦女士结婚的,当时的秦女士提出要有属于他们两人的房子,曹某没有反对。 经过一段时间的看房,两人看中了某开发商一套137万元的商品房,拟以该房产作为婚房,按照当时的购房政策,两人需要支付42万元的首付款。 曹某没有这么多积蓄,好在其父母早有准备,先行支付了10万元的首付。 曹某和秦女士办理登记结婚后,两人与某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接着曹某父母又支付了剩余的32万元首付款。 秦女士的算盘打得很好,这样一来,这套130万元的房子就属于他们夫妻共有,一人一半,她要的安全感有了。 而后,曹某和秦女士办理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产权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 没想到,仅仅过了五年时间,曹某和秦女士就过不下去了,两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 2017年买的房子,到2022年两人闹离婚的时候,升值到了200多万。 秦女士认为,这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可以分走一半。 曹某不认可,这房子是我父母出的钱,他们把养老的钱都拿给我买房子,除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贷部分,应该属于我个人所有。 双方争议不下,对簿公堂。 法律怎么看待这事?这套房子应该属于曹某个人所有,还是一人一半? 1、结婚前,一父母出资买房,即便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也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父母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等同于个人出资行为。 也就是说,不管事后双方子女有无婚姻关系,抑不管房屋所有权登记者是谁,这部分都属于自己子女所有。 具体到本案,曹某和秦女士结婚前,曹某父母支付的10万元首付,系曹某父母对曹某的赠与,这部分属于曹某个人所有。 2、结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是对双方的赠与。 结婚后,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房子登记在小两口名下,贷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此时的房屋归夫妻两人共同所有。法律依据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意思是说,小两口结婚后,父母首付或者全资购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房子算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子就属于双方共同共有。 所以法院认为,除去婚前曹某父母支付的10万元外,其余应均分。 曹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曹某父母出资的42万首付款,其中10万元是曹某的婚前财产,综合双方对房产的贡献,以及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等,法院酌定该房屋归曹某所有,折价补偿秦女士60万元。 有网友说,我养的女儿,我给她买的房子绝对不可能加男方名字。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