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长相普通,40多岁了才找到对象,要了男方188000元彩礼,人家又给了她18000订婚钱,还给她买了20700元的三金,可女子得寸进尺,非要求男方买车,否则就不嫁,男方怒了:你长的不好看,还不通情达理,我要退婚。女子没拿捏住对方,还被甩了,顿时傻眼了,但她坚决不退38700的三金和订婚钱,被男子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刘女士外形条件不出众,性格也不讨喜,所以,她40多了还没结婚,把父母愁够呛,她也以为自己要孤独终老了,都想认命了。
没想到,缘分说来就来,她经人介绍,认识了朱某,处了一段时间,竟然还成了。
刘女士顿时如释重负,看来女人不愁嫁。
两人谈婚论嫁时,刘女士在要彩礼上,也没含糊,直接要了188000万,朱某二话没说就答应了。
朱某答应的这么痛快,让刘女士觉得,自己也是有身价的,男人不好找对象,女人条件再差,也能把自己嫁出去。
朱某为了表示对刘女士的尊重和诚意,还主动给了18000元订婚钱,买了20700元的三金。
他哪里知道,这会让刘女士得寸进尺,她竟然提出让朱某给买辆车,既有面子出行也方便。
朱某明确表示不想买,毕竟家里经济条件不允许,刘女士一听立马不乐意了,她扬言不买就不嫁。
她以为,这样就能拿捏住朱某,他为了把自己娶回家,最后就会妥协。
但朱某没惯着她,他觉得刘女士太不自量力,不是过日子的人,自己长的不咋地,要求还挺多,也不通情达理,你不嫁,我还不想娶了呢,他才不会被她牵着鼻子走呢。
于是,朱某提出退婚,要求刘女士退还188000彩礼,18000订婚钱,还有21700三金钱。
刘女士傻眼了,她哭天抹泪,不要车子了,只要朱某娶她就行,毕竟要是跟朱某黄了,她可能再找对象就真难了。
但朱某去意已决,坚决不娶了,无奈,刘女士同意退婚,但她只同意退回彩礼,38700元的定婚钱和三金钱,说啥都不愿意退。
在她看来,是朱某的错才导致分手的,自己凭啥退?把彩礼退给他,已经很不错了。
愤怒的朱某坚决不答应,一纸诉状把刘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返还38700元三金和订婚钱。
有人觉得,女方不掂量好自已,结婚对象够好了,还滋生贪欲,娶妻娶贤,你不符合。
40岁还没找到情同意合的人,还是有道理的。自己作死,拦不住。这女方变着法的要钱要车,太恋钱财。这女的不能要。男方做的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刘女士与朱某虽已谈婚论嫁并给付了彩礼、订婚钱及三金,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
如果朱某请求返还彩礼、订婚钱及三金,且能证明双方确没办理结婚登记,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朱某有权要求刘女士返还这些财物。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订婚钱和三金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即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朱某要解除婚约,是因为刘女士扬言不买车不嫁,被视为对赠与合同的不履行,或严重侵害了朱某的合法权益,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构成了撤销赠与的情形之一。
《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订婚钱和三金的给付可以视为附了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如果双方没能结婚,则赠与行为失效,受赠人应返还赠与物。
在双方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朱某要求返还彩礼、订婚钱及三金的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38700元定婚钱三金钱,超过了情侣间一般转账的金额,所以,认定这笔钱属于彩礼的范畴。
最终,法院判决刘女士返还38700元。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