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40岁女子,收了188000元彩礼,又让男友给买车,不买就不登记结婚,想拿捏男方,不料,男友突然悔婚,说女子条件不好,还不通情达理,让退回188000元彩礼,没想到,女子却不退3.8万的三金钱,双方闹到法院,法院这样判了。
法庭上,刘芳抹着眼泪说:人活着有什么意思?我本来40岁了,还没有嫁出去,我要结婚了,现在又被退婚了……
原来,刘芳40岁了,经人介绍,找了一个男朋友,两人谈了一段时间后,觉得挺合适的,就开始谈婚论嫁了。
刘芳毕竟老大不小了,之前被家里人催婚,她压力很大,好不容易有了对象,又要结婚了,所以,她也想扬眉吐气一把。
两家到一起商量好了彩礼,是188000元,男方也答应了。
很快,刘芳和男友定婚了,男方家按照之前说好的给了188000元的彩礼,还给了18000元的定亲钱。
按照风俗,男友还给刘芳买了三金,总计价值20700元。
本以为定婚之后,刘芳和男友能顺利的结婚,以后可以过一个温馨幸福的小日子。
没想到,刘芳又提出一个要求,她想让男友买车,这样出行方便,而且,自己结一回婚,怎么也得有一辆车,看着也有面子啊。
不过,男友觉得定婚之前都说好了,彩礼也给了,现在,刘芳又提出买车,家里出了这些钱了,一时也拿不出钱再买车。
没想到,刘芳却和男友放下狠话,不买车就不去登记结婚。
也许是刘芳这个做法触及到了男友底线,也许是男友觉得刘芳这么做有要挟的意味。
让刘芳万万没想到的是,男友突然悔婚了,让她把彩礼、定婚钱、三金钱都退回来,这个婚不结了。
造成这个后果,刘芳也属实没有想到,她以为男友会答应,可是,她好像没拿捏住对方,这下麻烦了。
既然男友要退婚,刘芳家找介绍人商量这个事,看看男方到底是什么态度?
介绍人说,男方说了,刘芳长的不好看,条件也不好,还不通情达理。
刘芳一看男友真的要退婚,她只答应退回188000元彩礼钱。
她认为是男方单方面悔婚,自己又没有错,所以,那18000元的定婚钱和20700元三金钱是不可能退的。
另外,本来这3.8万多块钱就应该由男方承担,而且,自己被退婚也受到了伤害。
但是,男友家不干,让刘芳将18000元定婚钱、20700元三金钱退还。
刘芳说什么都不退。
为此,双方闹上法庭,对于这3.8万余元到底该不该退争论不休。
在法庭上,刘芳表现出了后悔的情绪,她说如果男方那边愿意的话,她还是同意结婚。
她还表示,即便是不买车,她这婚该结还是结。
但是,男方那边好像没有和好的意思了。
刘芳同意将188000元退还给男方,但是,不愿意退还3.8万余元的定婚钱和三金钱。
首先,刘芳接受的定婚钱和三金钱算不算情侣之间的赠与呢?
情侣之间的赠与是两人在恋爱期间为了巩固感情,而互相赠送的财物。
但是,刘芳坚持不退3.8万余元的定婚钱、三金钱,要考虑财物的性质是否为赠与,还是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本案中,男方和刘芳定婚时,给付刘芳了18000元的定婚钱,还有20700元的三金钱。
这些钱数额较大,而且,是在结婚为前提下给付到刘芳,更倾向于彩礼的性质。
虽然,刘芳主张自己没有过错,是男方先悔婚的,所以,这3.8万余元她认为不该退回。
那么,法院会怎么认定这3.8万余元到底属于彩礼还是赠与呢?
刘芳和男友定婚时,收下188000元彩礼。
在法庭上,刘芳的家人说,我们本着善良把18万8给他退了,刘芳也同意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本案中,刘芳收了188000元彩礼,但是,她没有和男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也没有和男方共同生活,应该退还彩礼。
法院认为,3.8万余元定婚钱、三金钱,已经超过了情侣之间一般转账的金额,所以,认定这笔钱更符合彩礼的范畴。
最终,法院判决:刘芳在判决生效7日内返还38700元。
男女在谈婚论嫁的时候,应该真诚的沟通,也要互相理解。
因为任何人任何事在拿捏对方的时候,也要考虑一下自己的筹码够不够多,如果不能势均力敌,还是以诚为本吧!
人物均为化名
信源:star星视频—2025-1-15《40岁女子突遭退婚拒退3万8的三金钱,男方:条件不好,还不通情达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