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父亲过世后,女儿曾想找母亲商量继承遗产的问题,但看母亲年岁已高,女儿不想惹母亲不悦,就没有提出分割房产的问题。可当母亲也过世后,女儿想要办理房屋继承的时候,发现房产早就更名到了弟弟名下,而她是那个一直被蒙在鼓里的人,愤怒将弟弟告上法庭,要求法庭确认母亲跟弟弟的房屋买卖手续无效,因侵犯到了女儿的权益。 王小萍向来都是懂事听话的女儿,在父亲过世后,母亲十分伤心,虽然王小萍想过父亲遗产的分割问题,但她也没提及过,只要一家人好好的就好。 不曾想,母亲在父亲过世2年后也走了,留下王小萍跟王小帅姐弟俩相依为命。 父母既然都过世了,那么父母遗留下来的房产就该分配一下了,毕竟亲兄弟也得明算账。 可当王小萍跟王小帅提出要办理继承手续的时候,王小帅却一再找各种各样的理由推脱。 王小萍就以为王小帅是真的忙,于是她自己去老房子里翻房本,打算先去把继承要办理的准备工作做了。 却不曾想,王小萍并没有从老家找到房本,却翻到了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合同里的甲方是母亲,而乙方却是王小帅。 原来母亲跟王小帅早就背着王小萍私下进行了房屋交易,并签订了合同。找不到房本,肯定是已经办理了买卖过户手续,于是王小萍愤怒的找王小帅质问原因。 王小帅看到王小萍翻到的买卖合同,也就不再支支吾吾的了,坦然承认已经将房产更名到了自己的名下。 王小萍说房子是一家人的,凭什么在没有经过她同意的情况下就进行了过户,这样侵犯了她的继承权,要求王小帅撤销买卖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148条的规定:受欺诈方在这种情况下有权请求撤销。 若过户是受到对方的欺诈行为影响,违背了真实意愿,受欺诈方可以寻求法律途径撤销该过户行为。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过户,且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王小帅认为,房屋过户是母亲自愿的,并非自己强迫,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理由撤销,拒绝王小萍的要求。 王小萍知道房本已经是王小帅的名字,就算她说破嘴皮子,王小帅也不会撤销买卖合同的,于是就将王小帅告上法庭,以王小帅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王小萍觉得,父亲过世后,父亲所拥有的份额,就应该由母亲跟她和王小帅共同继承。但是碍于母亲并不想办理,而且母亲也还在世,王小萍才没有主张办理父亲那部分的继承。 但是母亲却瞒着王小萍跟王小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产办理了更名过户手续,侵犯到了王小萍的合法继承权,王小萍要求认定王小帅跟母亲的买卖合同无效。 王小帅却认为,王小萍在父亲过世后,都没提过要分割父亲的遗产,就默认认同遗产由母亲一人处理。 既然遗产归母亲一人所有,而且房本还是母亲一个人的名字,那么母亲自愿将房产卖给自己的儿子王小帅也并无不妥。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房产是由父亲母亲两个人共同的工龄所购买的,只因当初登记在母亲一个人的名下,但并非是母亲单独所有的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父亲过世后,父亲的那一半遗产,应该由母亲和王小帅、王小萍共同继承。但父亲过世后却未对其遗产进行分割,母亲就将房产卖给王小帅,的确侵犯了王小萍的继承权。 再有,母亲跟王小帅签订的买卖合同,并没有办法证明双方存在实际交易行为,王小帅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支付过购房款。 因此法院做出判决,母亲与王小帅私下里将房产进行更名过户的行为,侵犯了王小萍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认定母亲与王小帅的买卖合同无效。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人物均为化名)
给天下有兄弟的女人一个忠告:你永远不会是你父母的家人。因为在她们的心里你是要嫁人的(或是已经嫁了的)。嫁了就是外人了。夫家才是你永远的家。这也就是为什么古时候女子出嫁改夫姓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