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女子为了激励员工,背着公司领导,把年假作为年会上的抽奖项目,让个别员工抽到了3-7天的年假。领导知道后大发雷霆,直接把女子开除。女子申请劳动仲裁,裁决公司给女子228492元赔偿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是这样判的。
吕丽红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药师,2021年,她入职了一家公司,担任药师团队负责人,管理着销售团队。
临近年会,领导把年会的筹划工作交给了吕丽红,为了能提升团队的凝聚力,和员工的工作热情,她决定设立一些特别的抽奖环节。
思前想后,吕丽红想到了一个点子:把年假作为抽奖奖励。
在她看来,这不仅能让员工感受到公司人性化的关怀,还能激发大家的工作积极性。
然而,吕丽红在做这个计划时,并没有事向公司申请审批。
年会当天,到了抽奖环节,员工们纷纷投入其中,最终,有几位幸运的员工抽到了3-7天不等的年假,这可把他们乐坏了。
然而,公司高层们却当场傻了眼,这吕丽红竟然背着他们,偷偷设立这种奖项,胆子也太大了!
高层认为,吕丽红未经审批擅自将年假作为奖励发放,属于“以权谋私”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于是,公司决定对吕丽红进行开除处理。
吕丽红觉得,自己只是出于好意,想激励员工更好地工作,却没想到会落得如此下场。
吕丽红不服,随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她近33万元。
仲裁委最终裁决公司需一次性支付吕丽红赔偿金228492元。
然而,公司对此裁决并不服气,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高层认为吕丽红未经审批擅自将年假作为奖励发放,属于“以权谋私”的行为,因此决定开除她。
然而,关键在于公司是否能充分举证证明吕丽红的行为确实构成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从后续仲裁委的裁决来看,公司并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这一观点,因此这一法条在此案例中并未成为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公司主张吕丽红“以权谋私”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但仲裁委最终未采纳公司的观点。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由于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因此承担了不利后果,即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支付吕丽红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虽然坚称吕丽红存在“以权谋私”等违纪行为,但却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而吕丽红则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出于善意,且并未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
法院最终认定,公司开除吕丽红的决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判决公司需按照仲裁委的裁决支付赔偿金228492元。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新派观察-2025.1.15-《女子把年假当做年会奖励…》
(文中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