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锦州,女子的老伴过世后,她让儿子将老伴的重疾险给退保,谁知女保险业务员突然上

雷雷说趣 2025-01-15 22:24:24

辽宁锦州,女子的老伴过世后,她让儿子将老伴的重疾险给退保,谁知女保险业务员突然上门要债,称女子的老伴向她借了300000元购买保险,如今女子老伴去世了,应当由女子和她儿子还债。可女子和儿子并不承认有这笔债务,而且女保险业务员为何要借那么多钱?她与女子老伴是什么关系?女保险业务员始终未说明。为此双方闹上了法院。 (来源:辽宁锦州中院) 女子小庄与男子秦莲是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秦飞扬。随着年岁渐高,秦莲总是担心自己生病了无钱医治,所以他想要买点重疾险以备后患。 秦莲与刘能是多年的老友,刘能的女儿小刘在一家保险公司做业务员。后经刘能的介绍,秦莲就向小刘说出了自己的想法,小刘也为秦莲选择了几款保险。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秦莲在2023年突然去世,小庄就让秦飞扬去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可不曾想,退保手续刚办完,小刘就找到了小庄与秦飞扬要债。 小刘声称,秦莲早年购买了一份高额的年金保险,但由于资金不足,便向她借了340000元,而这笔钱是由小刘的父亲刘能支付的。 秦飞扬知道父亲秦莲在小刘那里买了多份保险,也知道保险首单的钱,都是秦莲向小刘借的,大概40000元,但从未听秦莲说过向小刘借了300000元,所以他不认同这笔借款。 小刘为了说明借款事实,拿出了一份存款单,试图证明秦莲当时确实借了这笔钱,却还是被秦飞扬和小庄否认。 无奈之下,小刘将秦飞扬和小庄告上法院,要求二人返还自己340000元。 小刘为了证明自己所说,拿出了取款凭证和秦莲的存款凭证,以及她和秦莲的通话记录。小刘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秦莲向小刘借300000元的事实。 可秦飞扬与小庄表示,秦莲的确有两次向小刘借钱购买重疾险,一共40000元,但并不知道秦莲还向小刘借了300000元买年金保险。 秦飞扬表示,秦莲生前一直找人借钱花,身上根本就没钱买保险年金,他向小刘借钱缴纳重疾险,这个还说得过去,但花300000元买年金保险,这实在难以让人相信。 而且按照购买保险的时间来推算,小刘起诉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所以无论是否存在借款,法院都不该支持借款事实存在。 那法院会怎么判? 首先,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法院发现,小刘提交的只有取款凭证、秦莲的存款凭证,以及二人的聊天记录。 如果仅从这些证据来判断二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确十分困难。 不过,秦飞扬与小庄承认,秦莲生前多次找小刘购买保险,而且首次保险费用均是小刘支付。 由此可见,秦莲与小刘之间已经形成了交易习惯,而年金保险合同上也的确是秦莲亲笔签字。 也就是说,从高度盖然性原则来看待此事,秦莲有向小刘借款300000元的动机,否则这300000元又是从何而来,秦飞扬也说了秦莲生前都是找人借钱花的,身上根本没钱。 因此,法院认为根据这些间接证据以及秦莲与小刘的交易习惯,应当认定借款事实存在。 其次,小庄与秦飞扬主张小刘的诉求已经超过了3年诉讼时效。 但是法院调查发现,根据小刘与秦莲的通话记录,小刘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一直有向秦莲催要过款项。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也就是说,只要小刘每次向秦莲催要借款,这个时间点就要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区间。 由于小刘一直在催要借款,所以诉讼时效一直在向后推移,直至小刘提起诉讼,该诉讼时效一直未超过3年。 最终,法院认为小庄与秦莲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小刘340000元借款本金。 小庄和秦飞扬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二审受理费6400元,由小庄和秦飞扬承担。 最后,法院之所以在证据不是很充分的情况下支持小刘,不仅是因为法律上有高度盖然性原则,主要还是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毕竟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而且就算债务人去世,债务也不会消失,否则就是对债权人的不公平。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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