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一男子去世后,男子弟弟私自留下了男子的几根头发,随后弟弟要求侄子用毛发做一下亲子鉴定,如果是哥哥的儿子就让侄子继承他的遗产,如果不是就不能享有继承权,侄子拒绝后,不料却被叔叔告上了法院。
李先生和妻子离婚仅仅两年,就因为意外不幸去世,去世的时候,因为没有留下任何的遗嘱,所以,当李先生的后事办理完之后,李先生儿子准备要继承父亲的遗产,谁知叔叔李某却对此表示了拒绝。
理由是因为李先生的前妻生活不检点,所以两人才离婚的,就此怀疑小李不是李先生的亲生儿子,在办理李先生后事时,自己剪下了哥哥的几根头发,如果小李用这些头发做了亲子鉴定,确实是哥哥的,小李就可以享有继承权。
面对叔叔的责难,小李表示了拒绝,谁知叔叔竟然将侄子小李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亲子关系。
有人说,估计是弟弟想要继承哥哥的财产,毕竟,如果父母已经不在,如果侄子也不是亲生的,那么自己就是第二继承人了。
还有人说,姑且不论弟弟是否觊觎哥哥财产,单纯站在哥哥角度来讲,他也不想去世后,财产交给前妻和别人生的孩子手上,弟弟这样做,也是在维护哥哥的财产。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
在此案中,叔叔李某并非适格的亲子关系确认主体。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适格原告,法律明确限定为父母或者成年子女,李某作为叔叔,并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从遗产继承的角度分析,在李先生未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小李作为李先生的儿子,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没有其他特殊情况时,依法享有对李先生遗产的继承权。李某以怀疑亲子关系为由,试图阻止小李继承遗产,缺乏法律依据。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小李与李先生不存在亲子关系,否则李某的行为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若小李坚决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也不能强制其进行。因为亲子鉴定涉及个人隐私,需遵循自愿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但在此案中,李某并非适格的起诉主体,且他所提供的所谓“前妻生活不检点”的理由,并非确凿的证据,不能以此认定小李与李先生亲子关系的存疑。
李某出于对哥哥遗产的谨慎,其初衷或许并非恶意,但他的行为却因缺乏法律依据而陷入被动。而小李,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意识到法律赋予他的权利与义务。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感觉是这个弟弟想霸占兄长的遗产。 想通过亲自鉴定废除侄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