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临潭,一男子在乡镇烟花爆竹零售店买了一款“震天雷”的烟花,结果在燃放时,烟花

雷雷说趣 2025-01-12 21:14:28

甘肃临潭,一男子在乡镇烟花爆竹零售店买了一款“震天雷”的烟花,结果在燃放时,烟花还未升空就突然爆炸,将男子的右眼炸伤,搭进去了10多万医疗费。男子怒将店老板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70万元的赔偿责任,而店老板却说烟花爆竹质量问题与自己无关,男子应该去起诉厂家。法院判了! (来源:红星新闻、星视频) 事发当天,杨某某回到了久违的家乡后,兴冲冲地跑到乡镇的烟花爆竹零售店,挑中了一款看起来特别威猛的“震天雷”烟花。据悉,这款烟花是临洮某烟花公司销售的,由湖南某烟花公司生产。 吃过晚饭后,杨某某迫不及待地点燃了烟花。可谁知在这时竟出现了意外,那烟花并没有像杨某某想象的那样,冲向高空绽放,而是刚发出去就爆炸了。 当时,杨某某虽然已经站得很远,但还是被烟花给蹦到了脸上,他的右眼瞬间感受到一股滚烫的热浪,随后眼前一片漆黑,疼痛难忍。 家人见状都吓坏了,他们立即把杨某某送到了附近的医院。医生经检查,发现情况不容乐观,杨某某的右眼受伤严重,需要紧急转院治疗。 后经多次转院,杨某某的右眼的伤势终于稳定了下来,但杨某某也因此花费了10多万元,而且他的右眼视力也受到了严重影响,经鉴定为10级伤残,生活变得十分不便。 杨某某认为,这都是烟花的质量有问题导致,于是他多次找店家协商赔偿事宜,但始终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杨某某只能把店家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总共70万元。 可店家十分委屈的表示,自己只是售卖烟花的,这烟花质量问题应该找厂家,不该找自己。 那法院会怎么判呢? 首先,店家虽然主张烟花不是其生产的,但作为销售者,其在销售烟花爆竹时也是获利的一方,所以他负有注意的义务。 本案中,店家卖给杨某某的烟花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店家和厂家都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杨某某只找店家索赔,那么店家在赔偿后,是可以向厂家进行追偿的。 当然,杨某某也可以将质量不合格的爆竹的销售者、生产者一并告上法院。 因此,店家其实并不委屈,其售卖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致人损伤,就应当承担责任。 其次,法院认为杨某某没有保持安全距离,也存在一定过错。 杨某某在本案中自证其当时点燃爆竹后,跑了有11米远,但还是被烟花给炸到了。 可法院认为,这11米还不够远,杨某某并没有退至足够安全的距离。 因此,按照《民法典》第1173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法院酌情认定杨某某应当自行承担30%的责任,店家应当承担70%的责任,赔偿杨某某30多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店家不服气,认为烟花的质量并没有问题,是杨某某自己使用不当才导致受伤的。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店家虽然不是烟花爆竹的生产者,但他对其所销售的烟花爆竹有举证质量合格的义务。 可是店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而且店家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某在燃放爆竹时存在不当行为。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此,二审法院对于店家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店家的诉请,维持了一审判决。 最后,有不少网友表示:请问多远距离才叫安全距离?11米还不够远吗? 还有网友表示:让杨某某自担责任有点说不过去,这明明就是爆竹的质量问题,凭什么要他自担30%? 甚至有网友表示:杨某某没找到正规法院。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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