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陕西渭南,一女子在酒店卫生间洗澡时,不慎摔了一跤,导致右锁骨远端骨折

雷雷说趣 2025-01-12 19:14:24

“冤不冤?”陕西渭南,一女子在酒店卫生间洗澡时,不慎摔了一跤,导致右锁骨远端骨折。随后她将酒店告上法院,索赔2万多元。酒店认为这是女子自己不小心所致,他们无需担责,然而一审法院却判酒店担责25%。可还没等酒店叫屈,女子竟然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判得太少。二审法院给出了不同意见。 (来源:潇湘晨报、陕西渭南富平县人民法院) 据了解,此事发生在2023年的劳动节假期期间。那段时间,杨女士入住了一家度假酒店,想要让自己完全放松下,享受假日的闲暇时光。 一日清晨,杨女士起床后脱光衣服进入卫生间洗澡。然而当她洗完澡准备出门时,却突然脚下一滑,整个人重重地摔在了地上。 杨女士的右肩磕在了洗手台上,随后便传来一阵剧痛。之后,杨女士艰难地穿好衣服,并通知了酒店前台。前台立即叫了救护车,并将杨女士送到了医院。 经诊断,杨女士的右锁骨远端骨折。接下来的日子里,杨女士不得不多次前往医院接受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547元。 杨女士认为,自己在酒店内摔倒,是因为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应当赔偿。 但酒店方认为,杨女士作为一名成年人,其在浴室洗澡时摔倒,这是杨女士自己没有注意所致,应该自担责任。 在多次沟通无果后,杨女士将酒店告上了法院,她不仅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还提出了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和鉴定费等多项赔偿请求,总额达25770.91元。 在法庭上,杨女士提交了酒店房间卫生间的照片,根据照片显示,在卫生间地面沾水后,十分的湿滑,且地面没有做防滑措施,也没有张贴注意防滑标识。 杨女士认为,酒店在这方面存在明显的过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可酒店对杨女士提供的照片表示质疑,称这是静态的照片,无法证明酒店卫生间在事发时存在积水或湿滑情况。 而且杨女士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是在酒店房间内摔倒的,以及摔倒的具体位置。 因此,杨女士的伤情与酒店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杨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该知道在瓷砖地面沾上水后会比较滑,所以自己应当尽到注意义务。 可是杨女士却疏忽大意,导致自己摔伤,故杨女士应当自担责任。 至于酒店,对杨女士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按照《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酒店方应当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可是从杨女士提供的照片来看,酒店方并未在卫生间内设置防滑标识,更没有在卫生间内做防滑措施。 因此,酒店方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后,酌情认定酒店方应当承担25%的责任,需要赔偿杨女士4401元。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酒店方认了,可杨女士却不认,她认为酒店方至少应该是主责。 因此,杨女士提起了上诉,要求二审法院进行改判。 那二审法院会怎么判? 首先,《民法典》第1198条中,的确规定了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也有一定的限制范围。 本案中,杨女士在酒店卫生间洗完澡后摔倒,是其自身未注意所致。酒店的装修都是统一的,为何只有杨女士自己摔倒,而其他顾客都没有出事? 如果是酒店的地砖问题,那么其他顾客应当也会出现摔伤的情况。 因此,杨女士摔伤是其自身原因所致,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酒店在二审中主张会定期清洁卫生间、提供防滑拖鞋等。 由此可见,酒店是能预见到卫生间地面沾水后可能会出现湿滑的情况,所以提供了防滑鞋,这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至于酒店是否也要张贴防滑标识或者设置防滑措施,这并不强求,只要能保证顾客的安全即可。 但按照现在的情况,杨女士穿了防滑鞋,也没有达到防滑的效果,反而因为滑倒而致右肩骨折,这说明酒店方的安全保障义务还是存在一定瑕疵的。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无明显错误,且责任划分合理。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杨女士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最后,有网友表示:酒店里不是有提供布的吗,直接铺在地上踩着就行了,防滑还吸水。 还有网友表示:我去酒店都是自带拖鞋的,酒店的鞋子一点不防滑。 那您们还有什么妙招吗?欢迎留言评论。 关注@法律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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