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沂水,男子向朋友借钱,朋友拿不出来这么多,男子提议让朋友贷款20万借给自己。借款到期后男子没有按时还款,银行将男子朋友起诉了,要求他偿还189587.28元及利息,朋友气愤不已,又将男子起诉了,要求他偿还全部借款和利息。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鲁法案例【2024】792)
胡某和刘某是关系非常要好的朋友,二人经常在一起吃饭喝酒,逢年过节两家人还会相互走动。
刘某一直不甘于平凡,总想找到好的机遇拼一把,因此,他一直没有上班,而是自己做生意。
2007年,刘某觉得自己遇到了一个好机遇,只要抓住时机,他的生意将迎来一次前所未有的扩张机会。然而,资金短缺却如拦路虎般挡在了前方。
刘某焦急万分到处筹钱,最后他的目光落在了好友胡某身上。
胡某是个性格憨厚,做事谨慎的人,可是刘某是他的好友,胡某对刘某十分信任,听到他要用钱,二话不说就答应了。
可是刘某要的钱不是个小数目,胡某手里根本没有那么多,想要帮忙却有心无力。刘某非常想抓住机会,提出让胡某从银行贷款转借给他。
@梅姐说法
胡某心中虽有犹豫,但在刘某信誓旦旦的保证下,最终还是答应了。
胡某从银行贷出了20万元,并立刻转交给了刘某。刘某接过钱后再三承诺,一定会按时还款,不让胡某受到任何损失。
然而,时间如白驹过隙,转眼间借款期限已至。刘某的生意并未如预期般一帆风顺,资金回笼缓慢,他无法按时归还那20万元及利息。
眼看还款日期来临,胡某心急如焚多次催讨,可是刘某一直说没钱,最后连胡某的电话都不接了,胡某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背负上了银行的债务。
银行要求胡某还钱,胡某哪里拿的出钱?没多久,银行就按照程序将胡某告上了法庭。
银行证据确凿,胡某无力辩驳,最终法院判决他需偿还银行借款189587.28元及相应利息。
胡某心中充满了愤怒和不甘,觉得自己被刘某欺骗了。于是,胡某一怒之下又将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刘某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
昔日的好友成了仇人,胡某控诉刘某背信弃义,让他背负上了巨额债务;刘某则辩称自己也是受害者,生意失败并非他所愿。
庭审时,法院突然告知胡某,他从银行贷款转借给刘某的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二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胡某感觉天塌了,借贷合同无效,他的钱还能否要的回来?
那么,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认定?胡某最后能否要回借给刘某的钱?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本案中,胡某将从银行借得的贷款转借给刘某使用,这一行为明显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因此,胡某与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尽管胡某和刘某之间的借贷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导致关于利息的约定也随之无效,但考虑到被告刘某在借款前明知原告胡某出借的资金并非其自有资金,且胡某确实因向银行借款而承担了利息成本。
因此,从公平原则出发,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一定的资金占用费,以避免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得不当利益。
具体来说,胡某作为出借人,明知自己从银行贷出的资金不能用于转贷,却仍然借给刘某使用,其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
而刘某作为借款人,在明知胡某出借的资金来源情况下,仍然接受借款,并且未能按时还款,导致胡某背负上了银行的债务,其行为也存在过错。
因此,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刘某需向原告胡某返还借款本金189587.28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借钱时称兄道弟,还钱时变脸如翻书,朋友间一旦涉及到大额金钱往来,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到最后朋友做不成,钱也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