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谁死谁有理!湖南株洲,一男子在酒店嫖娼过程中,突遇警察查房,男子因害怕自己的丑事被家人知道,遂在慌乱之中从8楼跳下身亡。事后,男子的家属认为酒店没有及时发现男子嫖娼并加以阻止,遂将酒店告上了法院索赔70万余元。 (来源:株洲中院) 事发当日,李泽坤来到一家酒店准备同两名失足女子进行非法交易。 然而,他们万万没想到,在此过程中,警察突然上前敲门查房。 李泽坤瞬间慌了神,因想到自己被抓后会将此事通知给妻子及家属,他的心里就充满了恐惧,于是决心要逃跑进而避免被警方抓住。 “咚咚咚”警方的敲门声越来越急促。 李泽坤在房间内左顾右盼,寻找藏身逃跑之处,慌乱之中,他看到窗户,想到可以跳窗逃走。 然而,该房间位处酒店的 8 楼,距离最近的平台也有 4 层楼的距离。 两名失足女见状急忙劝说他:“李哥,千万别想不开啊,这一旦跳下去人可就没了!大不了被抓最多关几天,你可要三思啊。” 李泽坤此时已经丧失了理智,哪里还听得进去她们的话。 此时的他,已经不顾一切地强行破坏窗户,随后纵身一跃。只听“砰”的一声,他当场重伤倒地。 尽管很快有人拨打了急救电话,但李泽坤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当李泽坤的妻子赵某和家属得知其死讯后,悲痛欲绝。 他们认为李泽坤的死亡结果与酒店有很大关系,酒店未能第一时间发现李泽坤嫖娼并加以阻止,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必须加以担责。 在双方协商未果后,赵某及家属遂将李泽坤告上法院索赔702624元。 法庭之上,双方言辞激烈,互不相让! 赵某坚称酒店的责任没尽到位,要为李泽坤死亡结果负责。 酒店则列出了3条意见进行反驳: 其一、涉事窗户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通过消防验收。在窗户处还加装了1.2米高的护栏,窗户最大开处不过10cm,连孩童都无法通过,更别提一个成年人。 故李泽坤坠楼系其故意破坏而为之,与酒店无关。 其二、顾客的隐私理应受到保护和尊重。李泽坤当时在房间内从事非法活动,酒店无法提前预知,更不可能前往去窥探他的隐私,这无异于强人所难。 其三、李泽坤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从事非法活动后被警方发现,因害怕被抓故意跳楼身亡,其本人自负其责。 综上,酒店对李泽坤的死亡结果不负任何责任。 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注意,在这里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系有限义务,不能无限地加以扩张! 本案中,李泽坤的死亡是其自身为逃避嫖娼被抓而选择跳窗导致,并非酒店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直接造成。 酒店也难以预见客人会因嫖娼被查而选择跳窗这种极端行为。 所以,以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担责,没有事实及相关依据。 故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此外,李泽坤及两名失足女的行为涉嫌卖淫嫖娼。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李泽坤和两名失足女依法应当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只不过,李泽坤已因嫖娼过程中跳窗死亡,行政处罚的对象已不存在,无法再对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总之,李泽坤的遭遇确实荒唐至极。背着妻子和家庭外出嫖娼,这是对家人极度的不负责;而后,为逃避处罚选择跳楼身亡,更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 如此行径,法院又岂会支持其家属的诉求呢? “并非谁死谁有理,谁闹谁就有理!” 在我看来,李泽坤破坏酒店的窗户出逃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行为,酒店不向其索要赔偿就已经不错了!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图片仅供示意) 关注@贤哥说法 从案例中学习法律知识,品百味人生。 【律师推荐】民法典实用一本通图解漫画生活常见普法法律常识
赞同酒店下次改住一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