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女子丧偶后,不顾6个子女的劝阻,改嫁他人,17年后,现任丈夫家拆迁,可丈夫

火龙果看天下 2025-01-09 08:53:07

云南,女子丧偶后,不顾6个子女的劝阻,改嫁他人,17年后,现任丈夫家拆迁,可丈夫却瞒着女子,说家里的钱和地跟女子没有任何关系,女子伤心不已,可又无可奈何。多年后,继女在家里盖了新房,女子认为这套房子自己也有份,多次争吵,继女烦不胜烦,一纸诉状,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女子从房子里搬出去,法院判决让女子傻眼。

(来源:今日说法)

陈老太怎么都没有想到,自己跟二婚丈夫老朱在一起二三十年,勤勤恳恳的帮丈夫操持家务,到头来,却换得一个扫地出门的结局。

1989年,陈老太的第一任丈夫因病去世,之后不久,她认识了同样早年丧偶的老朱,那时老朱独自拉扯着跟前妻生育的5个子女,日子过得艰难。

两人相识不久,陈老太就不顾6个子女的反对,执意嫁给了老朱,两人结婚时,连酒席都没有办,也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但是陈老太却甘之如饴。

嫁给老朱后,她悉心照料着一家人的饮食起居,帮着老朱打理着家务,5个继子女也陆续长大成人,有了各自的小家庭。

婚后,她跟老朱还生下了一个小女儿,一家人的日子过得平淡幸福,陈老太很是知足。

2006年,老朱家的房子和承包的土地被征用了,这本来是大喜事,可老朱却有意瞒着陈老太,陈老太只知道家里拆迁了,但是具体拆迁补偿了多少,她是不知道的。

她也问过老朱,老朱却说家里的拆迁款和政府补偿的土地跟陈老太没有任何的关系。

因为那时陈老太虽然跟老朱登记结婚了,但是并没有把户口迁到朱家,因此拆迁补偿并没有陈老太的份额。

陈老太很是伤心,觉得自己被丈夫一家排挤在外,但是自己势单力薄,她只能隐忍下来。在这个家里,一直都是老朱管钱,自己并无话语权。

拆迁款下来后,老朱跟女儿朱红达成了协议,老朱把家里分到的拆迁款和那块地皮给了朱红建房子,朱红承诺赡养两位老人,负责两人的生老病死。

虽然朱红签下了保证书,但是陈老太却还是不放心,她觉得家里的房子和地皮自己都是有份的,看着朱红盖起了新房,她多次阻挠未果。

2015年,朱红的新房子落成,陈老太跟着老朱搬进了这套5层楼的房子里居住,但是她跟老朱家的矛盾也到了无法调和的地步。

为了弄清楚家里到底有多少财产,陈老太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结果却让她失望了,老朱的名下并没有什么财产,那些拆迁款不知去向。

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但是考虑到陈老太年岁已高,并无经济来源,酌情判定老朱补偿5万元给陈老太。

判决下来后,老朱跟着女儿一家住在5楼,陈老太独自一人住在1楼居住生活,两人经常见不上面,也不在一个锅里吃饭,就连说好的5万元,老朱也没有给陈老太。

之后的多年里,陈老太很不甘心,经常因为房子的归属问题跟朱红发生争吵,朱红多次报警,烦不胜烦。

老朱去世后,朱红一纸诉状将陈老太告上了法庭,要求陈老太从自己家的房子里搬走。

朱红表示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自己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陈老太腾房。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朱红说陈老太嫁给自己父亲时,自己已经25岁,跟陈老太之间并未形成抚养关系,自己对陈老太没有赡养义务。

另外,陈老太跟自己父亲离婚多年,理应从自己家的房子里搬走。

陈老太却主张:这套房屋是用家里的拆迁款和土地盖的,自己作为家里的一份子,对房屋也享有所有权。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老太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可陈老太并未出庭应诉,也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她无法证明老朱分得了多少拆迁款,又拿了多少给朱红。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案涉房屋登记在朱红名下,归朱红所有,陈老太应当限期腾退房屋,将房屋归还给朱红。

判决下来后,陈老太拒绝搬走,朱红又申请了强制执行。

可陈老太却说朱红当年签了保证书,说要负责自己的生养死葬的,自己可以在房子里居住到终老。

考虑到陈老太的赡养问题,法官试图联系陈老太和老朱生育的小女儿。

10年前,小女儿跟家里产生矛盾,离家出走后,跟家里再没有了任何的联系,可法官并未联系上两人的小女儿。

法院又联系了陈老太跟前夫所生的6个子女,可子女们对她怨念颇深,当年陈老太突然改嫁,寒了他们的心。

可即使陈老太没有尽到抚养责任,作为儿女,对父母还是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陈老太从朱红的房子里搬走,朱红一次性补偿陈老太20万,陈老太的2个儿表示子愿意把母亲接走,并赡养她。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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