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男子邀请6个朋友过生日,期间滴酒未沾,怎料,酒局结束后,男子和其中一个朋友次日溺水身亡!男子家属认为,同桌的其他5人没有尽到照顾责任,要求他们赔偿,法院判决出人意外。 2023年10月的一个晚上,家住临洮的冯强(化名),是一名KTV的老板,当天因为自己过生日的缘故,他叫来了6个多年的老友。 为了方便聚会,他特意选择在自己经营的KTV庆祝生日。 聚会开始后,包厢里气氛热烈,六七个人围坐在一起,点了几瓶酒就开始聊天唱歌了。 冯强虽然是这次的主角,但他因为身体原因,并没有喝一滴酒,几个朋友对此也没多说什么,表示理解! 酒局结束后,因为他家住的地方和赵某(化名)住处比较近,于是二人说好了一块回家,其他几人考虑到冯强没喝酒,也就没再过多担忧。 然而令他们几人万万没想到的事情发生了,次日下午,冯强二人在附近河中被发现,不幸溺亡。 消息传开后,冯强的家属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他们无法接受这个突如其来的悲剧,尤其是冯某的母亲,几乎一夜白头。 他的家人认为,这场悲剧的发生与前一晚的聚会有关。尽管冯某本人没有饮酒,但其他五位朋友在场时并没有尽到照顾的责任,尤其是酒局结束后,他们没有确保冯某安全回家。 因此,冯某的家属将这五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从法律角度上讲,该如何看待此事? 在分析冯强溺亡事件的法律责任时,我们需要深入探讨几个关键点。案件的核心在于其他五位朋友是否应对冯强和赵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这需要我们仔细审视聚会结束后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冯强作为KTV的老板,邀请朋友们在他的场所庆祝生日,他本人因身体原因未参与饮酒,这一点得到了朋友们的理解。 聚会结束后,冯强选择与住处较近的赵某一同回家,而其他朋友考虑到冯强没有喝酒,并未对他的安全过多担忧。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责任的确定往往基于行为人是否有预见并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五位朋友在聚会结束时认为冯强处于清醒状态且能够自行照顾自己,那么他们可能不会被认为有特别的照顾义务。 然而问题在于,当人们共同参加一个活动时,尤其是在有酒精消费的情况下,参与者之间可能会形成一种隐含的社会责任——确保彼此的安全。 尽管冯强没有饮酒,但聚会中的社交互动可能已经改变了原有的责任分配。朋友们可能有理由相信冯强是安全的,特别是当他决定和另一位朋友一起回家时。 但是这种信任是否合理?如果他们知道或应该知道冯强或赵某有可能处于某种风险之中,比如两人计划去河边或者进行其他潜在危险的活动,那么朋友们可能就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另一方面,冯强和赵某作为成年人,对于自己的行动应承担主要责任。如果两人自主决定前往河边并且发生了意外,那么很难将这一结果直接归咎于前一晚的聚会或其他人的疏忽。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法院展开了详细的调查。法官询问了当时在场的所有人,包括那五位朋友以及KTV的工作人员。 根据证词,冯某确实在整个过程中没有饮酒,且酒局结束后,他是自愿与赵某一起离开的。 最终,法院认定,冯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而非因酒局引发的事故。同饮的五人并未对冯某的死亡负有法律责任。 法院驳回了冯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认为五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 事后,一部分网友认为这种问题本来就不应该追责,别说没喝酒。喝酒也不应该追责。成年人,自己喝酒出事自己负责,不能因为喝酒出事推给酒局上的人! 也有网友认为,冯强虽然没有喝酒,但作为聚会的组织者,同饮者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确保几人安全到家。
通过此事,也希望提醒大家,新年临近,大家在酒桌上互相劝告少饮酒,尽到看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