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痛不是小问题,早治疗也许不会这么严重
云南立刻谈
2025-01-08 16:33:18
2018年11月29日,张某因腹 痛😣送到某中 心医院就诊,诊断为腹 痛💉。入院治 疗6天🏥。
2019年6月19日,张某因腹 痛😣再次入院治 疗,住院天数为9天📅。此后在北京等地医院就诊数次🏥🚗。
2019年8月27日,张某就诊某肝胆医院🏥,门诊诊断为肝门部胆管狭窄😣,入院初步诊断为肝门部胆管狭窄💉,经治 疗一个月后出院🏥。
出院当天,患者家属租赁救护车辆🚑,将患者张某送至某中 心医院🏥,9月24日,张某因胆管癌😢、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一审审理中📜,依患方申请📝,法 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 心对中 心医院🏥、某肝胆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 疗过错🔬、医 疗过错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责任程度📊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为:1.中 心医院🏥在对被鉴定张某的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张某的死亡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无参与度📉;2.某肝胆医院🏥在诊疗被鉴定人张某的医 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其过错程度与被鉴定张某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作用(责任)📈。
一审法 院🏛认为,公 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 民身体健康的😡,应当进行赔偿💰。本案中,某肝胆医院🏥对张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 疗过错😡,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构成侵权🚫,应对张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某肝胆医院🏥于一审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患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77900.2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某肝胆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对于案涉的鉴定事宜尚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可以重新鉴定的情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某肝胆医院🏥对于原审法 院🏛不同意重新鉴定🚫难以信服😡。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人 民法 院🏛应予准许💡。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 院🏛发回重审📜。
患方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 院🏛予以维持👌。关于某肝胆医院🏥主张重新鉴定的问题🔍,某肝胆医院🏥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出异议🚫,其已经丧失了提出异议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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