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对于我此前发布过的一篇文章,《女子十几万卖房后得知拆迁款达数百万,欲分钱,法院判决亮了》,个制网友提出了一些异议,有必要在此做一个统一的解答。 这篇文章主要说的是关于买卖房屋的一件事情。大概是讲:甲女子为了帮助困难的乙女子,花十几万购买了乙女子的一套房产,还多给了乙女子一些钱,双方当时草签了买卖合同。然而,过了若干年后,这套房产赶上拆迁,有几百万的拆迁款。乙女子便又来找甲女子要分钱,并且不再认当时的那份合同。法院判决结果,要求甲女子将拆迁款的一部分分给乙女子。 个别网友提出了以下几个异议。 1、认为文章中故意没有提农村宅基地不可以买卖这件事情。 2、觉得替甲女子打抱不平的网友都是法盲。 下面,先解答第一个异议。 1、我国的所有土地都归国家所有,不管是农村宅基地、还是城镇城市宅基地,个人都只有使用权,而不具备拥有权,更不具备买卖权。并不是说只有农村的宅基地不能买卖,城镇宅基地同样也不能买卖呗。包括城市里的高楼大厦,开发商所购买的也只是土地的使用权。 2、不管是农村房产、还是城镇房产,个人所买卖转让的都只是土地上的房屋,及院落的使用权。 3、任何人都无权买卖房屋、院落所占用的土地。假女子没有购买权,乙女子同样也没有售卖权。如果硬要在这个问题上讲对错、追究责任,买卖双方都有责任,而不能将所有责任都归在买房的甲女子身上。既然双方都有责任,那农村宅基地买卖问题便不能成为乙女子再来索分拆迁款的理由。 实际上,土地买卖问题在这件事情中并不是需要关注的点,或者说根本无需提及。 所以,关于宅基地买卖的这个问题,这件事情中实际上并不存在。 接着解答第二个异议。 1、通过以上阶段可以排除一点,不能因为替甲女子打抱不平的网友没有提及宅基地买卖的问题,就认为他们是法盲。如果提出此类质疑的朋友详细去了解了宅基地买卖的相关问题,或许就不会提出此类异义。 2、 ①、甲女子当时并不是真的需要房子,而是看到乙女子家里出现变故,觉得她可怜,纯脆是为了帮乙女子,才购买的这套房产。这涉及到知恩图报问题。 ②、乙女子看到有钱分,单方面撕毁、不承认当初双方签过字的买卖合同,这涉及到契约精神和信誉问题。 ③、房子已经卖出去许多年了,又回来找后账分钱。 许多网友关注的是以上几个点,才会替甲女子打抱不平。 另外,还有一网友考虑的更长远,他们担心此事的结局会导致找后账、不讲信用、背信弁义之类的事情越来越多,就像当年的彭宇案一样,产生一些不好的长远影响。 最后想说的是,网友们对于一些事情的评论,多数时候是站在大众群里、辨是非、讲对错的角度发表看法。目的只有一个,希望所有人、所有事都能够明辨是非,区分对错,希望人与人之间更加和睦,社会更加和谐。
大家好!对于我此前发布过的一篇文章,《女子十几万卖房后得知拆迁款达数百万,欲分钱
龍族趣事
2025-01-06 23: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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