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一女子发现,男友没有房子,男友父亲承诺,等他们结婚,生下孩子,就给他们买一套学区别墅,女子点头答应,很快就和男子结婚,婚后生了女儿,女儿到了上学的时候,公公打给女子880万,给他们买下一幢豪华别墅,女子要求,写上自己的名字,谁知刚付完钱,女子提出离婚,要分走一半房产,公公劝她谨慎,女子拒绝,公公告上法院,要儿子儿媳归还880万。
(内容来自: 记者老蔡)
周丽长得好看,窈窕的身材,王军对她一见钟情。
周丽(化名)知道,王军(化名)家境富裕,如果和他结婚,一辈子将无忧无虑。
谁知不久发现,王军没有房子,他家的经济,掌握在王军父母手里。
周丽禁不住有些迟疑,可是王军爱她,不肯放弃。
王军的父亲看儿子如此痴情,便对周丽说道,如果他俩结婚,再生下孩子,等孩子上学,就给他俩买一栋别墅,还要带学区那种。
周丽心里高兴,王老先生向她做出承诺,绝不会食言,只想尽快抱上孙子。
周丽和王军举办了婚礼,不久后周丽怀孕,十月怀胎,生了一个女儿。
王老先生抱着孙女,舍不得丢手,多年的期盼,终于有了后人。
周丽生下孩子,成了家里的功臣,很快女儿长大,到了上幼儿园的年纪。
公公兑现当初的承诺,给他们小两口买了一套880万的学区别墅。
王老先生心想,为了孙女,啥都值得。
别墅到手之后,又是全套的精装高配,周丽一家三口,欢天喜地的搬了进去,房产证下来时,周丽要求,房产证写上自己的名字。
王军老实,写谁的名字他都答应,周丽是自己最爱的妻子,有了女儿,他们血脉相连,根本无法分开。
王老先生也没异议,房产证果然写成了周丽的名字。
周丽拿着大红本子,心里高兴的像喝了杯蜂蜜,她扭头看看王军,越发觉得他配不上自己。
从此后周丽开始各种闹腾,她经常会挑王军的毛病,王军对她百般迁就。
可是周丽吵吵闹闹,总是不断的挑起事端,王军渐渐的失去耐心,因为他不知道自己哪里不对。
索性周丽胡闹,他就躲开,或者不敢说话回嘴,随便她摔盆砸碗,都不和她争辩拌嘴。
可是周丽还是说出了离婚二字,王军惊呆,他从未想过要和周丽分开。
周丽的心思,全在这套别墅上,别墅的尾款刚刚付清,她就急不可待的提出了离婚。
周丽认为,房产证写的是自己名字,即便是公公买的,自己也可以分走一半。
王军的父母闻声赶来,以为小两口打闹,赶忙批评自己的儿子。
他们告诉周丽,婚姻不易,何况有了孩子,孩子不能没有母亲。
周丽认为,王军太过懦弱,没有一点自己的主意,家里大小事情,都听他父母摆布,在这个家里,她没有一点自主的权利。
结婚这么多年,她耗费了青春,也生下了女儿,没有功劳也有苦劳。
总而言之,她就要离婚,这套别墅,她要分走一半。
老两口看劝不住她,又去征求儿子意见,王军已经忍无可忍,瞪着周丽,开始恨她。
事已至此,多说无益,周丽没有想到,王老先生告到法院,要他们夫妻归还880万。
周丽惊掉了下巴,王先生早就对她有所防范。
当初给他们买房时,王先生要儿子儿媳打一张借条,周丽不肯,王军也觉得多此一举。
可是王军母亲把他一顿训斥,逼着他签下了名字。
之后王老先生就把880万打到了周丽的账户。
王老先生早就怕周丽惦记别墅,早就提前做好了准备。
如果她和儿子好好生活,今后所有资产都是他们和孙女的,这张借条永远也不会拿出来。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又是怎么认定的呢?
1、周丽认为,别墅在她名下,是他们夫妻婚后财产,她应该拥有一半的房产。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2、王老先生拿着借条,要求周丽王军夫妻俩归还880万借款。
《民法典》第667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679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王老先生拿出借条,有王军的签字,证明880万是借款而非赠与,周丽和王军作为共同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
3、法院认为,借条上的880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8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王军在借条上签字,且借款用于购买家庭共同居住的别墅。
周丽虽然没有签字,但880万打到她的账上,证明她知晓这笔借款。
因此,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判决,周丽和王军各承担50%的借款。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皆为化名)
姜是老的辣,多个心眼无后患
不是真心过日子的人,终究竹篮打水一场空!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支持老先生的做法!这女的要能老老实实过日子,就肯定是好日子!
你可以怀疑所有,但是你不能怀疑富一代的智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