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女子开着大货车,路过一条乡村小路,不料把路给压坏了,定损出来的价钱是159万,但投保方以女子延迟三天才报案为由,认为很多情况不能确定,要女子提供事故认定书,交警队表示,乡村小路不能过大车,不属于交通事故,不能出具事故认定书,为此女子的车被村民扣押了64天,村民收了7万元的看护费,女子不服。
(来源:鲁网.民生帮办)
事情已经过去8个多月了,但迟迟还没有得到解决,卢女士一想起这件事情,就烦躁不已,这159万已经远远超出了她所能承受的范围。
说起这件事,她就觉得有很多地方,她感到百思不得其解。
卢女士家有一辆货车,平时一家人的生计就靠她了,所以开车的时候都会特别小心,可是路过这一条乡村小路时,大家怎么也没想到,明明是一条水泥路,可是车一开上去,就给压坏了。
路坏了之后,就有一帮村民就围了过来,堵住车了,他们要赔偿。
卢女士一家人知道惹事了,不过路既然压坏了,那肯定是要赔的,他们只能自认倒霉,好在他们已经买了车险。
为了赶紧解决这件事情,赶紧把货运到目的地,把这趟运费挣回来,填补这一次的损失,卢女士也是赶紧报了警。
然而报警之后发生的事情,更让卢女士感到崩溃。
报了警之后,投保方却提出异议,说卢女士在事故发生之后,延迟了三天才报案,当时有很多情况都不能确定了,这样就无法进行理赔,他们需要卢女士提供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
卢女士为了赶紧解决此事,又找到了交警队,交警队过来一看,这是一条乡村小路,本来就是不能过大车的,所以这就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因此不能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这下麻烦了,交警队这边不能出具事故认定书,投保这边就不能理赔,那么卢女士就不能拿钱出来赔。
毕竟159万对于他们家来说,就是天文数字,他们不吃不喝也得奋斗好几年可能都没有这笔钱。
事情解决不了,车就被村民和另外一个公司压在那里,不给开走。
这个时候转机来了,货物的老板出面了,愿意给出13万赔偿,然后由卢女士写下欠款,她欠货物老板13万,货车才得以开走,但是要留卢女士的私家车继续押着。
事情到了这里,卢女士更是想不通了,因为这十三万,有6万元属于修补路的费用,这6万元投保方不认,表示无法证明这6万元就是用来修补路的。
而另外的7万元,是作为村民看护车的费用,对于这个费用,卢女士更加有意见了。
原来,这条乡村小路属于附近三个村的土地,然后他们已经将土地出租给一家园林公司,那么按理来说,这看护费就不能给村民,并且卢女士的车并不需要看护,为什么要给看护费?
为了得到投保方的理赔,她周转与交警队,还没有得到结果,如今又欠下货物老板的13万,那7万元的看护费又是无缘无故的支出,她一想这些就心累。
她想解决这件事情,可是就这样拖了8个多月,她依然没有得到一个结果。
卢女士真的很苦恼,不知道该如何解决此事。
她最苦恼的是交警队不能开具事故认定书,这明明是道路,道路两边并没有树立任何警示牌,没有任何证明,说这个路段不能过大车,她认为这就是道路,那么出了事故,交警队就应当出具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卢女士有疑惑,该路段没有任何标识,证明不能过大车,她认为道路的所有方也是有责任的。
其次,投保方只赔付直接费用,不能证明用来修路的赔偿属于间接费用,他们无法赔付,就是看护费他们是不赔的。
这就麻烦了,看护费是7万元,就是他们是不赔的,而且这7万元看护也很奇怪,卢女士并不需要看护他的车,却无缘无故要给7万元,她很不服。
其实,卢女士与投保方已经构成了合同关系,他们是应当履行赔付义务的。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卢女士想得到赔付,自然也要履行提供证据的义务,她才能得到相应的赔付。
至于那7万元的看护费,村民已经将土地租给了园林,那他们就不应当收看护费,并且卢女士的车并不需要他们看护,就更不应当收看护费了。
对于卢女士遇到的这件事,你有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