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也别跑不掉!黑龙江哈尔滨,男子在歌厅唱歌,期间女经理主动来到包厢敬酒,男子很开心,直接给了她5000元小费。女经理心中大喜,这是遇到土豪了,又连干三杯白酒。没想到,女经理醉的失去意识,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女经理家属将男子、歌厅以及同事告上法庭,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25万,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哈尔滨中级人民院)
马广发是个生意人,为了感谢生意伙伴一直以来的支持,于是便约陈总去歌厅消费。
事发时,马广发与陈总在包厢中推杯交盏,聊的非常尽兴,甚至当场又签下了一笔大订单。
歌厅经理李玉,见马广发两人穿着讲究,尤其是佩戴的腕表,一看就知道是高端货,于是便主动来到包厢敬酒。
李玉进入包厢后,先是说了一段客套话,随即将杯中酒一饮而尽,最后希望马广发一定常来。
马广发刚完成一笔订单,心里本就非常高兴,没想到李玉又这么给面子,于是大手一挥,直接从包里掏出来5000元小费,给了李玉。
李玉虽然是见过大世面的人,但是像马广发这种出手阔绰的,还是第一次见到。
为了表示对马广发的感谢,李玉又连干三杯酒助兴,期间,马广发与陈总均未拒绝。
万万没想到,李玉喝下白酒没多久,脸色就变得有些不好看,随即便不省人事。
同事担心李玉出意外,立刻将李玉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李玉的家属一纸诉状将马广发两人、歌厅以及同事告上法庭,索赔125万元,并提出以下理由:
经民警的现场调查,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另从医院给出的死亡诊断报告中,李玉死因为急性乙醇中毒导致的心脏骤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李玉是在工作期间出的意外,作为用人单位的歌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另,之所以李玉会喝酒,与马广发劝酒存在关联性。故三方均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马广发辩称:
李玉是主动来到包厢内喝酒,并非马广发邀请。且后面的三杯酒,马广发也没有劝酒行为。
《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李玉作为一名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身体情况有更缺的判断,明知自己不能喝酒却没有克制,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李玉的死亡,马广发等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李玉家属所主张的,马广发等人存在劝酒行为,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虽然没有实质性证据证明马广发存在劝酒行为,不过李玉的饮酒行为,与马广发存在关联性,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结合三方的过错程度,判决马广发与陈总分别赔偿12万,同事与歌厅共同承担7万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