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开网约车在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应急车道接打电话时,被交警查处并处200元罚款、记6分。男子不服并以其仅停车不到一分钟不到且是为了安全起见才靠边停车、交警认定其非营运车辆属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来源: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陈大叔已经62岁,像他这个年纪的人,都已经退休在家带孙子、安享晚年了。
可陈大叔的家庭情况比较特殊,为了帮补家用,陈大叔还是选择出来跑网约车。
事发当天是国庆假期的第二天,早上10时12分,陈大叔驾车行驶至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时将车停放在应急车道上接电话。
陈大叔从接电话到挂电话共计50秒。但还是被执勤交警要求下车接受调查。
当时陈大叔和交警辩解称,这个电话很重要,必须要接,如果边开车边接打电话很危险,而且,其现在可以马上离开现场。
可交警并没有接受陈大叔的申辩。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2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200元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据此,交警认定陈大叔实施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行为违法,并根据上述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对其处罚款200元、一次记6分。
陈大叔不服并在告上法庭时辩称:
第一,其停车时都没有熄火、前后加起来就停车50秒,即便其行为违法,也是属于违法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因此,陈大叔认为,在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下,批评教育即可,不应该直接处罚,否则,就与行政处罚应当要遵循“处罚相当”原则相悖。
第二,其所驾驶的机动车是网约车,属于营运车辆。可交警却认定其为“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明显是认定事实错误。
交警向法院提交执法记录仪所记录的现场视频并举证称:
1、陈大叔车上无其他人员,认定为“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并无不当。
2、交警发现陈大叔后已经告知其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处罚及法条依据等,听取了陈大叔的陈述和申辩后,其又反复高声辩称自己只是将车停在匝道的应急车道上,不是停在“正道”的应急车道上;将车停下接听电话是为了安全;停车时间很短。
执勤交警对陈大叔进行了教育和驳斥后,其仍然强行辩解。之后,才对其处罚的。
3、陈大叔被处罚后,仍重复辩解好长时间才将车开走,且拒绝签收处罚决定书。
故,陈大爷并非是属于违法情节轻微的。
法院这样判:
首先,《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第43条规定,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辆移至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在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无法及时移至服务区或者收费站外的;
(二)驾驶人突发疾病影响驾驶安全的;
(三)发生危及交通安全的突发情形的。
即除上述三种情形外,一般情况下,都不能占用应急车道。陈大叔因接电话而占用,明显违法,故本案交警认定事实清楚。
其次,《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第51条第1款明确规定,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的,应当处200元罚款。
即对于实施此违法行为的,并无其他处罚选项,因此,交警对陈大叔处200元罚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最后,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当时车上并无其他人员,故交警未认定属于营运车辆。
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营运车辆违法占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处罚更重,即应当一次记12分。
因此,交警对陈大叔记6分,亦无不当。
综上,法院驳回陈大叔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