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男子经朋友介绍与一名女孩结识,因朋友介绍女孩17、8岁,女孩也没吭声,

喻宁侃社会 2024-12-31 16:34:46

河北承德,男子经朋友介绍与一名女孩结识,因朋友介绍女孩17、8岁,女孩也没吭声,男子也没有多想,便以3500元的价格与女孩进行了交易。结果悲剧了,女孩实际年龄只有13岁,男子最终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男子不服,自己不知道女孩的年龄,除了女孩的陈述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与女孩发生过关系,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来源: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2年前,时年刚刚13岁的女孩小花(化名)前往一KTV打工,做陪唱小姐,虽然身高才148厘米左右,体重40千克左右,但是对外声称自己已经17、8岁。

期间小花与一男客户李某结识,小花为了让李某每次来都点自己还加了李某的微信。

与李某结识后不久,李某以吃饭为由将小花约了出来,与2名朋友一起吃饭。

吃饭时,杨某见小花个头偏小,便询问李某小花多少岁,后见李某表示17、8岁,小花也没有吭声,也就没有多想。

饭后,李某见杨某对小花有意思,便在一足浴店为杨某和小花单独开了个房间,示意杨某、小花二人可以进行交易。

随后不久,杨某和小花共同进入足浴店房间,杨某支付给小花3500元,2人在房间内单独待了10余分钟后,小花出来。

小花出来后,找到李某,而后李某将小花送回家,同时在路上给了小花200元,表示不能让小花白来一趟。

转眼大半年过去了,小花因涉嫌卖淫被警方抓获,在警方调查期间,详细讲述了自己与杨某进入房间后发生的事情,表示杨某进入房间后,出价3500元要和自己发生关系,自己起初不愿意,随后又同意,与杨某发生了关系并收了钱。同时陈述,在与杨某交易期间,服务员大姐还送了一盒计生用品。

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只要“明知”对方是未满14周岁的少女,不管对方意愿如何,只要与对方发生关系,都应当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

警方随后以涉嫌犯罪将杨某逮捕。

调查中,虽然杨某辩称自己不知道自己的小花的年龄,也没有与小花发生关系,只是在与小花聊天中,看小花可怜给了小花3500元。小花也表示没有告知过李某、杨某自己的真实年龄。

但是由于小花身高才148厘米左右,体重40千克左右,发育符合13-14岁年龄。

小花所陈述的在与杨某交易过程中,服务员大姐进屋送了一个袋子里面有计生用品,杨某转给自己3500元,与服务员大姐的送一个“包”的证言、自己杨某向小花转账的凭证等相吻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即,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

具体到本案,杨某明确供述小花个子不高,一米五几,挺瘦的,足浴店服务大姐亦证明小花看起来不大,李某证明杨某表达过小花忒小的意思表示,结合小花的体检结果,可以认为杨某“应当”知道被害人小花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

第二、《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应当着重审查陈述形成的时间、背景,被害人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陈述的自愿性、完整性,陈述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低龄未成年人对被侵害细节前后陈述存在不一致的,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综合判断其陈述的主要事实是否客观、真实。

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了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性侵害事实相关的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且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

具体到本案,杨某辩称没有与小花发生过关系,但被害人小花明确陈述了杨某与其发生交易的具体过程,陈述自然、合乎情理,且小花与杨某素不相识、不具有陷害杨某的动机,杨某向小花的微信转账记录、足浴店大姐的证言、李某的供述均能够不同侧面的印证被害人小花陈述的真实性。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杨某的辩解不予采信,最终,判处杨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

一审判决后,杨某不服仍坚称自己不知道自己的小花的年龄,也没有与小花发生关系,不构成犯罪。

二审法院审理后,最终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了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不止杨某,杨某的朋友李某最终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被以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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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2-31 17:27

    胡编乱造,卖淫的隔了半年站在对面都不认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