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70岁老太在小区用健身器材锻炼身体时,不小心从云梯上跌落,她头先着地,

岔气查理 2024-12-23 12:31:14

湖南衡阳,70岁老太在小区用健身器材锻炼身体时,不小心从云梯上跌落,她头先着地,当即昏了过去。事后,老太在医院治疗2个多月,家属看老太醒来的希望渺茫,不顾医生劝说,坚持给老太办了退院手续。出院10多天后,老太去世,家属竟把物业告上法院,索赔50万。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三湘都市报)

天刚微微亮,王翠凤就睁开了眼,她早睡早起惯了,生物钟相当固定,都用不上闹钟,到点儿就自然醒。

王翠凤慢悠悠下了床,简单洗漱了一下,接着来到厨房热了点剩菜剩饭,就当早饭吃了。

吃完饭,她消化了会,便换了身衣服下楼,来到了小区里的健身区,准备开始晨练。

王翠凤70岁的年纪,身体素质一直不错,这得益于她有天天锻炼的好习惯。

她是小区健身区的常客,不仅爱锻炼,还爱尝试不同的健身器材。

这次,王翠凤站在众多器械前,把视线锁定在了室外云梯上。她还没爬过这个,不如挑战一下?

说干就干,王翠凤双手紧握云梯的横杠,小心翼翼地一步一步往上爬。

然而,就在她快要到达顶端时,突然脚下一滑,整个人从云梯上跌落,头哐当一声撞在地上,当即昏迷不醒。

过了一阵,巡逻保安发现有老人躺在地上,怎么叫都叫不醒,保安吓个够呛,连忙拨打了120,并联系了王翠凤的家属。

王翠凤被送进医院后,医生说老人情况不是很好,建议手术。

王翠凤家属一听要动刀,思来想去拒绝了,说老人一把年纪,动一次手术太伤元气,就保守治疗吧。

然而,2个多月过去了,王翠凤依然没有苏醒的迹象。医生建议继续住院治疗,但家属看到老人没什么康复的希望了,再加上经济压力也越来越大,最终还是不顾医生的劝说,执意给老人办理了出院。

回到家里,尽管王翠凤的家属依然尽心尽力地照顾着她,但老人的身体却一天不如一天。

在出院后的第10天,王翠凤在家里去世,离开了这个世界。

处理完老人的后事,家属们把视线转移到了小区的健身区。既然老人是在这摔没的,那这就一定有问题。

他们发现,小区云梯下面是硬石板,没设有沙层或者橡塑地板这类的着陆缓冲。物业弄个石板,不是糊弄人吗?怎么保证人摔下来时能得到相对安全的缓冲和保护?

再者,虽然场地边有安全警示,但不够完善,不足以引起老人的注意。

于是,王翠凤的家属们把错都推在物业身上,要求他们赔偿50万。

面对家属的索赔要求,物业表示,云梯旁边就有明显的警示标语,他们已经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

而且,物业每月都会排查器械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已经做好了基本保障。保安发现老人后也第一时间进行了救助。

事发后,老人家属不仅拒绝手术,还不让老人继续住院治疗,并且,老人死后他们也拒绝尸检,这让物业如何确认死因?

因此,物业方认为他们不存在过错。

王翠凤的家属看物业不愿赔偿,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小区健身区作为公共场所,物业公司作为其管理者,应确保场所内的设施安全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云梯下方未设置适当的缓冲设施,可能增加了使用者在意外坠落时受伤的风险,因此物业公司可能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然而,也需考虑王翠凤作为成年人,在使用健身器材时自身也应注意安全,并遵守警示标语。

2、如果法院认定王翠凤也存在过错,那可能会减轻物业的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王翠凤在使用云梯时,未能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导致意外坠落受伤,并最终不幸去世。

如果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不足,但同时认为王翠凤自身也存在过错,如未谨慎使用器材、忽视警示等,那么可以减轻物业公司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没尽到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保障及提示义务,对王翠凤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

但王翠凤具体死亡原因不明,应减轻物业方的责任。

王翠凤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本身在使用器械时也应该小心谨慎,她因为自身原因摔倒在地,是导致自己死亡的主要原因,存在重大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王翠凤承担95%的绝大部分责任,物业承担剩余5%的责任,由物业赔偿王翠凤家属4万余元。

双方对于一审结果都不服,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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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2-23 12:47

    物业有啥责任?如果你走路摔死了,怨修路的,喝水死了怨挖井的

  • 2024-12-23 12:51

    我说我家门前广场的健身器材没有缘由的突然全部拆除了呢!问也不说为什么,就是拆了。 答案在这呢![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