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得知菊黄河豚内脏、血液有剧毒,在3天内到5家饭店食用菊黄河豚,然后向市监局举报,并起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十”,没想到,法院以男子不是为了吃饭,而是“职业打假”,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网友:东西都吃了,还不是为了吃饭? (来源:人民日报) 事发这天,男子冯某和朋友到某饭店吃饭,问店老板有没有什么特色菜,店老板非常热情地给冯某介绍,说他们店的特色菜是河豚。 冯某听到眼睛一亮,觉得河豚不错,就点了菊黄河豚等菜品,继续和朋友闲聊,说着最近遇到的事情。 过了一阵,店员将河豚端上桌,冯某看见像是肝脏的东西,遂问店员,这是什么东西? 店员看了一眼,告诉冯某,这是菊黄河豚肝脏及公鱼蛋。 如果仅仅是这样,冯某也不会连续三天吃五次河豚,原来,朋友多了一句嘴,悄悄说餐饮店是禁止经营菊黄河豚的。 朋友的本意可能是炫耀一下,意思是咱们今天吃到了“好东西”,可冯某听到后却不一样,他觉得这是个挣钱的方法。 当天晚上,冯某和酒足饭饱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饭店出售菊黄河豚,市监局介入,对餐饮店进行了罚款。 冯某琢磨了一下,决定这事可行,之后的3天时间内,冯某和朋友在5家不同饭店吃饭,每次都点了菊黄河豚,然后对5家饭店进行举报。 接着,冯某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饭馆退一赔十,遭到饭馆拒绝,他便一纸诉状,将饭馆告上法庭。 据了解,五家饭店中有一家与冯某和解,其他4家饭店不同意和解赔钱,被冯某起诉至法院。 法律怎么看这事?冯某的诉讼请求应该被支持吗? 首先,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国家仅开放养殖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等两个品种的河豚,同时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 也就是说,菊黄河豚是禁止生产经营的河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这就意味着,菊黄河豚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其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饭店明知菊黄河豚不允许卖,菊黄河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旧售卖,冯某根据本条规定要求饭店赔偿,没有问题,法院怎么会不支持呢? 原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才属于消费者。现在的问题是,冯某冒死吃河豚,3天吃了5顿河豚,河豚已经被他吃了,算不算是为了生活而消费? 法院意见: 冯某在明知这类食品可能会对自身健康造成不可预料的风险和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以亲身食用方式证明存在实际消费行为,进而取证、维权,法律不应鼓励和提倡。 冯某吃河豚是为了索赔,而不是生活消费,本院不支持冯某10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