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70岁大爷骑电动车,和一辆小轿车相互撞上,轿车车主被定了全责,大爷告到法院,要求车主和保险公司赔偿9.4万余元,其中包括医疗费,护工费,伙食费等,还包括了误工费在内,谁知保险公司认为,大爷已经70岁,早已超过退休年龄,不应该再赔偿他误工费,双方对薄公堂,法院的判决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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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大爷拿了块抹布,把自己的电动车擦的干干净净,这部电动车已经有些年月,漆面看起来有些斑驳。
儿子在一旁唠叨,嫌他已经70岁的年纪,还不说歇下,享一享清福。
金大爷把嘴一撇,你小子不要管我,我没觉得自己年老,我的身体,再干上5年8年,根本没有任何问题!
话音未落,他就骑着车子上路,他有几个固定的大客户,每天都要他给好几家企业送货。
金大爷干的热火朝天,他对待工作认真负责,从未耽搁过每一单任务,虽然他已经这把年纪,那几位老板依旧喜欢用他拉货。
金大爷每次领了工资,就会把钱数上几遍,他会给孙子攒下学费,还会惦记着给孙女买花衣服。
这天一早,和往常一样,金大爷骑着电动车,突突突在路上跑着,金大爷最守规矩,他宁愿早起,开车慢点,也不会违反交通规则。
可是谁知,有一辆小轿车,不知为何,突然就撞到了金大爷电动车上。
金大爷猝不及防,电动车被撞坏,金大爷自己也被撞伤,他躺在地上,想自己爬起来,可是脚下一软,眼前一黑,扑通一声又倒了下去。
那辆小轿车也被撞的不轻,车主谭军下车,嘴里还在不停的抱怨,他嘟嘟囔囔,说金大爷不长眼,骑着电动车到处乱逛。
金大爷气的火冒三丈,自己从来都是遵纪守法,明明是你不守规则。
金大爷被送进了医院,干着急没有办法,想不休息也得休息,儿子老伴赶到病房,老伴心里一阵心疼。
金大爷唉声叹气,说自己今天不宜出门,要知如此,还不如在家休息,这下躺在医院里,货也送不成,钱也挣不到,还要受痛,真是倒霉!
交管部门对事故做了分析,完全是小轿车车主谭军违反了交通法则,这次事故,谭军全责,金大爷没有任何责任。
好在谭军这辆车买了保险,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间也在在保险期限的时间之内。
可是事故认定后,金大爷在医院期治疗,全是自己支付的医疗费,前前后后花了好几万。
谭军和保险公司迟迟不见任何的表示,金大爷气的心里憋气,自己受伤躺在医院里,对方竟然没有动静。
金大爷稍稍恢复了体力,他告上法院,要求谭军和保险公司赔偿各种费用总计9.4万余元。
这笔费用包含医疗费,护理费,等等费用,自然还包含了他的误工费。
可是保险公司却说,金大爷已经70岁高龄,早已超过了规定的退休年龄,怎么还能干活挣钱,金大爷没有权利再主张赔偿他误工费。
金大爷气的拿出自己的送货单,账单,收据,还有各家企业的负责人为他作证。
所有的证据都证明,金大爷这些年来,一直都在工作,他给很多家企业商家都在送货。
金大爷一直都有稳定的收入,他老当益壮,受伤前还在一直工作。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金大爷主张,谭军和保险公司需要赔偿自己各种损失合计9.4万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此,金大爷有权要求谭军和保险公司给与相应的赔偿。
2、保险公司认为,金大爷年满70周岁,早已超过退休年龄,无权主张赔偿误工费。
保险公司以金大爷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为由,认为他无权提出给他赔偿误工费这一项要求。
3、法院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法院根据金大爷拿出的各种证据,包括收货单,账单等,还有各企业负责人到庭作证,证明金大爷一直从事送货工作,从未间断,有较为稳定的劳动收入。
法院认为,金大爷虽然超过了退休年龄,但他实际上仍在从事劳动,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因此,他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收入损失应当得到赔偿。
保险公司以金大爷超过退休年龄为由,拒绝赔偿金大爷的误工费,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超过退休年龄的人不能主张误工费。
法院结合金大爷的实际损失,认定保险公司应赔偿金大爷误工费4.5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一共赔偿金大爷各项损失合计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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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公司只有两项不赔,别的都会给予赔付,知道的朋友打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