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货车停在路边没拔钥匙,三轮车嫌挡路自行挪车,把刹车当油门撞向路人,路人当场身亡。因三轮车没有驾照,肇事车辆也不是他的,路人家属索赔无门,把货车司机告上法院索赔80万:谁让你不拔钥匙的!货车以为跟自己无关,可法院却是这样判决的! (案例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斌收到法院传票时感觉不可思议,人又不是他撞的,凭什么找他索赔?事情的起因还要从陈斌送货那天说起。 陈斌有一辆小货车,平日里就靠给人送货养家。送货的那几家他都很熟悉了,所以他给商家送货时就没拔钥匙,把货卸下来后就跟商家聊了起来。 没聊多久,陈斌就听到一声巨响,下意识回头去看,竟然发现自己的货车被别人开走了,而且那声巨响就是自己的货车发出来的。 陈斌赶紧跑出去查看,竟然看到有个人从他的车上走了下来。陈斌上去一把拉住那个人,质问他为什么要开走他的车。 那人一脸惊魂未定的样子,看着货车前面一言不发。陈斌顺着那人的目光看过去,竟然看到有个人躺在货车前面,一动不动。 陈斌赶紧打电话报警,警方赶到后,陈斌才知道自己的货车为什么被那人开走了。 开走货车的人叫王力,是骑三轮车的。因为陈斌的货车挡住了三轮车的去路,王力就想让货车把车挪开。看到车上没人,但钥匙还在,王力就坐进了驾驶室内。 因为王力没有驾照,也不会开车,就错把刹车当油门,一脚下去,货车直冲进人群,把在马路上行走的钱伟撞得当场身亡了。 钱伟家属赶到现场后,王力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警方带走。钱伟家属就盯上了陈斌,认为是陈斌的货车撞的人,就该陈斌负责。 陈斌一把甩开钱伟家属的手:人不是我撞的,车也不是我开的,跟我有什么关系,我都不知道找谁要修车费呢! 钱伟家属则认为:你要是拔掉钥匙,王力就挪不了车,都是因为你的原因,才造成了这样的结果,你得负责! 陈斌虽然对钱伟的死感到很惋惜,但他深知不能松口说赔偿,要不然就会被钱伟家属吸干的,于是断然拒绝了钱伟家属的要求。 但是钱伟家属并没有罢休,他们直接把陈斌和王力,还有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为钱伟的死索赔80万。 1、 钱伟家属认为,王力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但是陈斌也存在过错,应该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王力在没有驾照的情况下,私自开走别人的车辆,导致错把刹车当油门撞向钱伟,导致钱伟被撞身亡,王力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70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钱伟家属认为,王力本不应该是肇事者,是因为陈斌离开车辆没有拔掉钥匙,才导致了王力私开车辆导致意外发生。 陈斌应该属于连带侵权责任人,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陈斌认为,开车的不是他,他的车被别人开走自己也是受害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开车撞人的是王力,而不是他陈斌,所以陈斌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侵权责任。 陈斌还要追究王力私自开他的车,造成他的车辆损害的赔偿责任。 3、 法院这样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1212条的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本身就属于高危险物体,但是陈斌却在离开车辆后没有拔掉钥匙,导致王力可以随意开走车辆,导致意外的发生,陈斌存在一定的责任。 因陈斌未做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对钱伟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当连带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陈斌负有15%的侵权责任。 经过调解,陈斌赔偿给钱伟家属6万元。 一次疏忽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意外,陈斌为自己的大意行为付出了代价,也为广大车主敲响了警钟,切不可疏忽大意。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