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恶犬伤人事件,狗之过还是人之过?”江西赣州,一女子带着孩子在路上正常行走时,突然遭到4只大型恶犬围攻,对母子二人猛烈撕咬,经检查,女子全身共有10余处伤口,最深处已见骨,而孩子胸口也被咬下一块肉,全身多处被抓伤,目前,涉事犬只被控制,涉案人员已被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来源:九派新闻) 根据当时的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当天上午,李女士像往常一样带着女儿萌萌在小区公园里散步。
在此过程中,突然,李女士听到身后传来一阵沉重的脚步声,回头一看,顿时吓得脸色煞白,四条体型巨大的狗正快速朝她们靠近。 李女士惊慌失措,为了避免狗上前伤害自己和女儿,李女士遂一把拉着萌萌躲进了旁边的绿化带中。
然而,仅仅几秒钟后,四条大狗就先后走上绿化带,将李女士母女俩团团围住并进行攻击撕咬。
随后,萌萌吓得大哭起来,李女士即便身心承受着巨大的痛苦,但基于母性本能,她还是紧紧地把女儿护在身下。 就在这危急时刻,大约两分钟后,一个男子骑着电动车疾驰而来。他大声呵斥着狗:“停下!不许咬!”
原来,这个男子是这4只大型犬的饲养员老张。奇怪的是,这些狗虽然没有攻击老张,但仍然对着李女士母女俩龇牙咧嘴,试图再次发动攻击。 又过了两分钟左右,在老张的不断喝止下,大型犬终于渐渐停止了攻击。随后,李女士和萌萌被紧急送往医院。
据李女士的家人介绍,狗主人另有其人。李女士全身有十多处伤口,最深的伤口都能看到骨头。萌萌的左胸也被咬下一块肉,背上都是狗牙印,全身多处抓伤。 如今,李女士虽然已经出院,但仍无法下地行走。萌萌也因为受到过度惊吓,一直不敢去上幼儿园。
截止到目前,涉事的4只大型犬已被控制,正鉴定品种当中,涉事的饲养员及狗主人已被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对此,有网友表示,“养狗者不对狗负责,狗咬人,狗主人必须入刑!按故意伤害罪判刑。”
“养大型犬一定要栓绳,否则就是对他人的生命不负责任!”
诚然,恶犬咬人事件诸见报端,屡禁不止,每每发生诸如此类的事情,不禁让人心痛且愤怒不已。
就拿本案中李女士和萌萌在路上正常行走过程中的遭遇来说,实为无妄之灾!
那么对于本案而言,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从民事上来讲,狗主人和饲养员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单来说,动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侵权原则。
一般情况下,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员应当对动物侵权造成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狗主人的狗咬伤李女士母女俩,饲养人作为狗主人的雇员,对狗负有直接管理职责,因其未妥善管理犬只,如未拴牵引绳、戴嘴罩等,从而导致伤人的情况发生,饲养人与狗主人需要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李女士母女俩相应的损失。
那么这个赔偿,就应当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死亡赔偿金等在内的合理费用。
饲养员在此过程中存在相应的过错,狗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也可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其进行部分或全部追偿。
狗咬人固然可恨,但相较而言,狗主人疏于对犬只的管理,才是导致惨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那么对于狗主人及饲养员而言,其行为又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吗?
答案是有可能的!
根据当时的监控视频显示,涉事的4只犬只体型较大,应该是禁养犬种,对于狗主人及饲养员而言,应当对其所饲养的大型犬习性、是否会主动攻击人类等情况明知,且做出相应的防护措施。
如果在本案中,狗主人或饲养员因疏忽大意未预见犬只可能伤人,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李女士母女受伤, 经鉴定达到重伤的结果发生,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根据《刑法》第235条之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依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狗主人及饲养员还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狗主人或饲养员明知犬只具有攻击性,却因过失或故意放纵其在公共场所活动,致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处于危险之中,即使未造成严重伤亡后果,也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当然,以上仅是理论上推测的结果,具体还要以官方通报为准。
总而言之,恶犬伤人事件之所以频繁发生,原因在于饲养人未能规范文明养犬。
本案也再次提醒广大养犬者,要提高自身的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养犬规定,文明依法养犬,避免犬只伤人的情况发生。
这既是对己也是对人,负责!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恶犬不栓绳造成伤人事件一律按故意杀人罪起诉犬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