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张伟一次性买了38把银梳子,本想作为佳节礼物送给亲朋好友。然而,经专业鉴定,这些梳子并非纯银制品,而是铜合金。商家曾承诺“梳子若是假冒品牌,假一赔十”,张伟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店家按承诺赔偿43920元。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却与他所期待的大相径庭,仅支持了200元的鉴定费用。
(来源:裁判文书网)
张伟一直对银制品情有独钟,一家店铺宣称这些梳子均为纯银打造,工艺精湛,且承诺“若发现银梳子是假冒商品,假一赔十”。
张伟心动不已,决定一次性买38把,作为即将到来的节日礼物送给亲朋好友。
收到梳子后,张伟满心欢喜地打开包裹,然而,当他仔细观察这些梳子时,却发现了些许不对劲。
梳子的光泽和质感似乎与他之前买的纯银制品有所不同。为了验证自己的疑惑,张伟将其中一把梳子送至某珠宝检测中心进行鉴定。
结果出来,果然不出所料,梳子并非纯银制品,而是铜合金。
张伟愤怒不已,他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他立刻联系商家,要求按照承诺进行赔偿。然而,商家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认梳子存在问题。
无奈之下,张伟决定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他整理了与商家的聊天记录、检测报告等证据,将商家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张伟陈述了自己的遭遇,并出示了相关证据。他主张商家应退款4392元,并按照承诺进行十倍赔偿,即43920元,同时要求商家承担鉴定费等支出313元。
然而,商家却辩称,他们从未承诺过梳子为纯银制品,且张伟一次性买大量梳子,明显超出了一般消费者的正常生活需要,怀疑其目的不纯。
在审理此案时,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仔细审查。审理认为,虽然商家在宣传中提到了“纯银”二字,但并未明确承诺梳子为纯银制品。
且张伟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梳子材质非纯银,并不能证明梳子是假冒品牌。因此,不支持张伟提出的“假一赔十”的诉讼请求。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商家没有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那么,商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呢?
进一步审理发现,虽然银梳子并非假冒品牌,但经鉴定其材质为铜合金,与商家宣传的纯银材质不符。这一行为确实构成了欺诈。
然而,审理也注意到,张伟近年来多次以类似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结合张伟一次性买大量梳子的事实,审理认为张伟买银梳子存在以诉讼方式获取赔偿牟利的可能,其对银梳子性质应具有比其他一般消费者更为清晰的认知。
因此,认定张伟未因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本案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一审最终判决商家退款4392元,对张伟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伟对判决结果不满,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对一审认定的商家不属于欺诈的事实予以了纠正。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商家销售给张伟的银梳子材质为铜合金,与宣传的纯银材质不符,应认定构成欺诈。
然而,二审也认同一审关于张伟行为的认定。审理认为,张伟一次性买38把梳子数量较大,超出一般人关于“生活消费”的认知,系明知而买,不属于被欺诈的消费者。
因此,虽然商家构成了欺诈,但张伟并不适用三倍赔偿的规定。
二审最终改判,除退款4392元外,额外支持了张伟200元的鉴定费。
随着职业打假行为的日益增多,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利用法律漏洞进行牟利。他们通过大量买问题商品,然后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从而获取巨额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也不能否认职业打假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打击商家欺诈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作用。
因此,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需要权衡各方面的利益,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要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进行牟利。
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要警惕职业打假行为的牟利性质。同时,它也呼吁商家要诚信经营,遵守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信息。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银价在6块一克,看东西重量就知道不是真的
看来国外媒体对中国的描述不是没有根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