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男子为筹办婚礼,从烟酒店购买了30瓶五粮液。婚宴期间发现不够用时,男子临时在酒店又买了5瓶同款五粮液。可就在婚宴结束时,男子意外发现这些五粮液当中有假酒。事后男子要求卖家退一赔三时,卖家却以无法举证假酒是其提供的为由拒绝赔偿。男子告上法庭后,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湖南长沙中院)
事情是这样,刘先生与相恋多年的女友结婚时,通过婚礼策划公司在一商贸公司处,支付41970元购买了30瓶高度五粮液白酒。
可在婚宴过程中,由于亲朋好友们的超常发挥,刘先生判断30瓶酒不够用,于是临时从举办婚礼的酒店处拿了5瓶同款高度五粮液白酒。但最终只用了3瓶。
婚宴结束后,宾客各自离开酒店时,被邀请来参加婚宴的上司对刘先生说,今晚的酒有可能是假的,之后便离开酒店。
刘先生知道这位上司经常应酬,对酒的真假有一定的认知。因此刘先生立即让几个伴郎看看桌上还有没有喝剩下的酒,全部找出来并区分好从酒店处买来的酒。
后经鉴定,从商贸公司买来的酒当中,还有7瓶没有喝完的全是假酒;而从酒店处购买得来的5瓶当中,有两瓶还未开封,一瓶尚未喝完的酒均系真品。
刘先生全程录视频后便拿着视频和购物小票,向市监局举报。市监局对商贸公司作出处罚后,刘先生因商贸公司拒绝退一赔三,遂将对方告上法庭。
本案是刘先生一方发起的民事维权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该法律第64条规定,刘先生对于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刘先生在法庭上拿出视频、购物小票及与酒店之间的交易记录等证据举证称:
首先,根据其一方的支付记录、被告出具的购物小票,可认定双方价值41970元的30瓶高度五粮液白酒购销合同成立。
其次,经鉴定,一共有7瓶是假酒。而其一方与酒店实际成交的只有三瓶酒,且有两瓶未开封、一瓶未喝完的酒均是真品,因此可认定七瓶假酒均系来自被告的,并可推断被告一方出具的30瓶酒均系假酒。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规定,卖家以次充好、以假乱真,致使消费者处于错误的认知下,作出错误购买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卖家退回货款,并按照三倍货款支付赔偿金。
综上,刘先生认为被告必须要为其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故请求法院判定被告退回其酒款41970元,并以三倍酒款支付其赔偿金125910元。
可对于刘先生一方的说法,商贸公司却有不同的意见,并提出以下意见为自己辩护:
第一,当时现场那么多人,不能完全排除人为将酒店提供的酒水与其一方的酒水混在一起的可能性。
第二,刘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七瓶假酒全是出自其一方的,也有可能一部分是来自酒店的。
第三,婚宴用酒不是为满足个人生活需求的使用范围,因此不能话认定刘先生为消费者,故其一方没有资格主张退一赔三。
听完双方的辩解后,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为满足个人生活需求而实施的购买行为,所指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使用、生活社交使用等。也就是说,只要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实施购买行为的个体,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
2、根据酒店监控录像及刘先生一方提供的视频,可认定出现7瓶假酒的范围与酒店一方提供的酒水没有重合的可能性。
意思就是说,酒店提供的五瓶酒中,仅限于三张桌子的客人使用,而酒店提供的五瓶酒当中经鉴定两瓶未开封及一瓶喝剩下的酒均是真品。
据此,法院认定七瓶酒全部是被告一方提供的。因此商贸公司必须为其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由于另外23瓶酒,刘先生一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假酒,因此法院无法认定并支持刘先生的主张。
最终,法院判定被告一方需退回七瓶酒款9793元给刘先生,并支付刘先生三倍赔偿金共计29379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刘先生认为应当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判定其一方购买的30瓶均系假酒,并判定商贸公司按30瓶假酒的价格,支付其三倍赔偿金。而商贸公司则坚持其一审观点,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欺诈。
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且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双方的诉求,判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