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兴,男子家住在殡仪馆旁边,一逝者家属办完丧事,烧逝者遗物,火苗没熄灭就走了,又来2家继续烧,风大把火星子吹到男子家,直接把他家房子点着了,损失15万,男子愤怒的把殡仪馆和参与焚烧的3个家庭告上法庭,万万没想到,法院竟然判男子承担10%的责任。男子:我是受害者,我有啥责任?
(来源:扬子晚报)
李林和他妻子王芳,经营一家殡葬用品店,店面紧邻殡仪馆。
夫妻俩卖殡葬用品,发不了大财,但收入稳定。
李林的店面,是用易燃的夹芯板搭建的临时建筑,里面堆满了各种殡葬用品和日常杂物。
尽管他知道这些物品,一旦遇火后果不堪设想,但出于成本考虑,他一直没有换更安全的建筑材料。
每天,他都能看到殡仪馆西侧空地上有人焚烧遗物,那一有烟火升腾,就说明又有人去世了,他们的生意也就来了。
一天中午,李林正准备和妻子吃午饭,突然,一阵急促的敲门声传来。
李林打开门,只见邻居神色慌张地指着殡仪馆的方向:“快!快去看看吧,你家店里着火了!”
李林心头一紧,他立刻意识到,可能是逝者家属焚烧遗物引发了火灾。
夫妻俩撒腿就往简易房跑,只见熊熊大火已经把板房吞噬,火势凶猛。
李林的心像被火烤一般,他想冲进火场抢救一些物品,但被王芳死死拉住:别去了,再进去就出不来了!
消防车呼啸而至,消防员们迅速展开救援。经过一番努力,大火终于被扑灭,但李林的店面已经化为一片废墟。
他站在废墟前,目光呆滞,心里五味杂陈。王芳在一旁噼里啪啦流泪,他们粗略算了一下。损失高达15万。
事后,李林了解到,这场火灾是由曹某,在殡仪馆旁烧遗物,火苗没熄灭他就走了。
随后,刘某、成某、周某等家庭也随后在同一地点烧遗物,最终因风势过大,火星子被风吹到了他的板房上。
愤怒的李林一纸诉状,把殡仪馆和当天参与焚烧的3个家庭告上法庭,索赔15万经济损失。
曹某辩解说,他焚烧遗物是遵循本地习俗,而且,他确定火苗熄灭才离开的,跟他无关。
殡仪馆觉得,他们只是提供殡葬服务,对于烧遗物的行为无法完全控制。
他们一直采取了管理措施。但这次火灾的发生确实超出了他们的预料和控制。
其他2个家庭无话可说,这个责任他们是推卸不了的,但是,所有被告都觉得,李林在殡仪馆围墙外侧,搭棚子从事殡葬用品生意,棚子本身就是违建,而且用的是易燃材料,存在安全隐患,他却不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应该占主要责任。
李林则说自己是受害者,他的房子被烧毁完全是由于曹某等人的疏忽,和殡仪馆的管理不善造成的。他要求法院公正判决,让他能够挽回一些损失。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曹某等3个家庭,还有殡仪馆都存在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曹某等人在烧遗物时,未确保火苗完全熄灭,从而引发火灾,导致李林财产损失,显然存在过错行为,侵害了李林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殡仪馆作为服务提供者,没采取足够的措施,防止此类火灾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因此也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2、李林在明知其搭建的临时建筑使用易燃材料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对火灾的损害结果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李林有过错,可以减轻曹某、殡仪馆等侵权人的责任。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虽然中曹某等人的行为导致了火灾,但并没造成人员伤亡或特别重大的财产损失,因此不一定构成放火罪。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曹某在焚烧遗物时,没将火苗熄灭就离开了,应该承担5%的责任。
殡仪馆作为殡葬服务的提供者,没采取科学合理的解决措施,对焚烧行为引发的后果,应当承担15%责任
而另外两家焚烧时,火星溅在李林棚子上,承担70%责任。
而李林用易燃材料搭违建搭棚,明知存在安全隐患,却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承担10%责任。
听到判决结果,李林无法接受。他觉得自己是受害者,为什么要承担责任?
但冷静下来后,他也意识到自己在安全防范方面的确存在疏忽。他只能接受这个判决结果。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