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男子没开车出门,却收到违章信息,说他路上没系安全带。男子一头雾水,打开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4-12-16 14:36:44

江苏常州,男子没开车出门,却收到违章信息,说他路上没系安全带。男子一头雾水,打开一看,原来是一辆老头乐套用他了的车牌号,车主没系安全带被抓拍,结果算在了他头上。可他的车和老头乐外观上差的不是一星半点,这也能搞错?男子连忙申请撤销处罚,可他万万没想到,竟然申诉失败了!

(案例来源:杭州日报)

刘森正坐在餐桌上悠闲地吃着早餐,突然手机“叮咚”一声,来了一条消息。

他拿起手机一看,竟是一条违章通知,说他行驶过程中没系安全带。

刘森心里咯噔一下,连忙点开详情,看了眼违规时间和地点,顿生疑惑,他这个时间点压根没出门,也没去这个地方。

他人在家里,车在地库,这违章究竟哪来的?这不是开玩笑呢嘛!

他再仔细一看违章详情,更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了,这监控拍的车不是他的,人也不是他本人呀…

看了好一会后,刘森终于摸清了来龙去脉。

原来,一辆老头乐上路时,主驾驶没有系安全带,被监控拍了下来。

更巧的是,这台老头乐车牌号是“RBD18166”,结果被监控系统识别为了“苏HD18166”,而这个车牌号,正好是刘森的车牌。

刘森心里那个郁闷啊,自己在家坐着都能收到违章通知,真是冤枉。

他不禁吐槽,这监控系统也太不靠谱了吧,车牌都能认错,还让我背黑锅。

再说了,他的是黑色乐道汽车,外形上跟这台老头乐相差甚远,怎么能混淆的?

虽然显示是第一次违章,只警告不扣分不罚款,但刘森还是觉得,不是他犯的错他绝对不认。

于是,刘森决定申诉。他提交了自己车辆的车牌及外观,解释被拍的根本不是自己的车,这完全是一场乌龙。

他本以为,工作人员看到后很快就能通过他的申请,结束这场闹剧。

然而,他万万没想到,他竟然申诉失败了!理由是“因系统采集的违法证据图片可充分证明违法事实原因”。

刘森看到这个结果,心里更是窝火,这什么逻辑?说我没系安全带,照片里确实没系,但那根本就不是我的车啊!这怎么能算到我头上呢?

刘森心里烦得要命,直接把自己的遭遇曝光在了网上,想让网友支支招。

结果有人告诉他,说得去交警队现场申请复议,网上申诉没啥用。

刘森一看,好家伙,看来还是得自己亲自跑一趟。第二天,他特意请了假,跑到交警队去。

到了地方,他说明了自己的情况,提供了相关证据,还特意指出了车型和牌照的不同。

工作人员看了看他提供的证据,表示会核实,这种情况,确实有可能是系统误判,让刘森等处理结果。

等处理结果等的刘森每天都心神不宁,生怕这锅真扣他脑袋上了。好在这天,他终于接到消息,说申诉已经通过了。

刘森听到这个消息,心里那块大石头终于落了地。他赶紧打开12123交管APP一看,果然,那条违章纪录已经不见了。他长长地舒了口气,心想可真是虚惊一场…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刘森的遭遇呢?

1、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刘森的违章记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警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交通管理部门及交警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刘森并未实际发生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监控系统的误识别导致的错误记录。

根据该法条,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罚时应当依据事实,而本案中“事实”是刘森并未违法。因此,该违章记录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或撤销。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2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消除: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驾驶证的;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根据该法条,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是应当予以消除的情形之一。

本案中,由于监控系统的误识别,将老头乐使用的假车牌误识别为刘森的车牌,属于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因此该违章记录应当依法予以消除。

3、刘森因监控系统的误识别而背负了不存在的违章记录,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他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虽然该法条并未直接规定交通违章的处理,但它强调了公民享有各项基本权利,包括名誉权等。

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纠正错误记录,避免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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