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妙龄女相亲,女子非常主动,当场和男子相亲成功。男方给女子136666元彩礼,和47970元的金首饰,领证当天女子跟男方回婆家。几天后,女子将丈夫带到宾馆后离开,随后,女子表哥和男子见面喝酒,还要带他去“那种地方”玩。因婚后女子拒绝和丈夫同房,男子怀疑被骗婚,报警后才知道,自己掉进了4个人合伙设计的圈套!
(案例来自:九派观天下)
熊芳和李成是一对情侣,鱼找鱼虾找虾,这对男女是一路人,年纪轻轻,竟想些歪门邪道。
他们平时就靠打牌度日,最近两人陷入了经济困难,欠了牌友很多钱。
他们马上就吃不上饭了,熊芳建议在网上借款,两人联系了一家公司。
熊芳的借款理由是做医美,实际上熊芳啥也不懂,就是想弄点钱花花。
对方查到熊芳和李成两人的征信都有问题,根本没人敢借钱给他们。
但是,对方公司的周立和宋和对熊芳说,可以给她找个挣活钱多的门路。
4人约好了线下见面,周立和宋和给熊芳出主意,介绍她和别的男人结婚。
领证后,熊芳可以拿到10万块钱的彩礼,如果男方给的金首饰也归熊芳。
结婚后瞅准机会,熊芳把男方带出来,由李成和周立他们,想办法把男方灌醉后,再带去“涉黄”的地方。
然后,熊芳在以男方有过错为由提出离婚,这样彩礼都不用退还。
周立还保证,可以让熊芳按照计划和男方顺利离婚。
熊芳平时就没个正经工作,和几个人一拍即合,她觉得这倒是个空手套白狼的好办法。
可以不用辛苦上班工作,名义上和男人结个婚,就能拿到10万块钱。
这样的好事,不干白不干,可比到处借钱强多了,熊芳马上同意了这个搞钱的方案。
那次见面后不久,在周立和宋和的安排下,婚介人员田某,就带熊芳相亲了鲍祥。
在熊芳的温柔主动下,两人相亲成功,熊芳长相洋气漂亮,身材婀娜多姿。
哄的鲍祥心花怒放,还以为自己捡了个宝,却没想到,已经掉进了别人设计好的陷阱。
鲍祥的家人也对熊芳很满意,不久在熊芳催促下,两人准备登记结婚。
鲍祥家给了熊芳136666元的现金彩礼,熊芳又提出买三金。
鲍家人又花了347970元,给熊芳买了金项链、金手链、金吊坠和戒指。
领了证就是一家人,领证当天,熊芳就跟鲍祥到了婆家。
鲍家还为他们办了喜事,然而,结婚当晚,雄芳拒绝和丈夫同房,甚至连碰都不让碰一下。
鲍祥只当是女孩子害羞,并没多想。
几天后,熊芳要带鲍祥回贵阳,鲍祥还以为妻子带自己回娘家。
结果妻子把他带到了宾馆,却找理由离开,熊芳去找了李成、周立他们。
几个人商量着准备按原计划骗鲍样去喝酒,然后把他灌醉,在带他去“涉黄”的地方。
没成想,鲍祥见熊芳离开后就起了疑心,相亲的时候熊芳非常主动,对鲍祥一见钟情,表示非常喜欢他。
拿了彩礼领证结婚后,却不和他同房,鲍祥怀疑被骗婚,偷偷报了警。
警方介入调查,案件很快水落石出,5人全部被抓。
熊芳拿到13万多彩礼后,留下10万块和金首饰,将36666给了田某。
周立分了18000元,宋和分了8000,田某分了2000,剩余的被3个人吃喝花光了。
熊芳的10万块,部分还了她和李成两人的欠款,金首饰也卖了,剩余的钱被两人全部挥霍。
诈骗团伙全部被抓,在事实面前熊芳等人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认,并退还了部分钱款。
那么,这起骗婚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呢?
1、熊芳等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熊芳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结婚的事实,骗取鲍祥的彩礼和金首饰,数额较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熊芳等人精心设计骗局,让鲍祥误以为是正常的婚姻关系,而支付彩礼和购买金首饰,实际上是被欺骗而遭受了财产损失。
2、熊芳等五人,共同商议并分工实施骗婚计划,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熊芳、李成、周立、宋和、田某共同策划并实施了骗婚行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应当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熊芳等人骗取的彩礼和金首饰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鲍祥。
3、法院依法判决这起骗婚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熊芳、周立、宋和、李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4被告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4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至3年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3万元不等。
田某另案处理,同时,责令4被告退赔鲍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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