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永清,高温天,男子在40多度的车厢里装快递,风也吹不到,他热晕了,送到医院被诊断为热射病,没过两天离世了,男子的家属就要求公司赔300万元,公司认为这是正常的工伤,只赔140万,家属不同意,公司表示可以走法律途径。
(来源:九派新闻)
白润明在车厢最里面,大口大口地喘着气,头上豆大的汗珠像水帘子一样滴落下来,他不停地用毛巾擦着,汗一直往外冒。
实在是太热了,他那时正在车厢最里面装快递,25米长的车厢,风根本吹不到里面,他实在是受不住了,拿起凉白开,又咕噜咕噜地喝了一大一肚子水。
但那又闷又热的难受,丝毫没有减弱下来,反而汗珠子流得更快了,他的毛巾都可以拧出水来了,他丝毫也没有感觉到轻松一些。
他想走出来,可工作就在这里,自己一旦停下工作,就会影响后面往里面搬物品的人,他一个人休息就会影响好几个人的工作。
此时已经是晚上的9点多了,大家都想忙着完这一批货,就回家好好休息。
大家都是上有老下有小的,作为一家的顶梁支柱,他不能拖累大家,这也是他的工作,他也不能说不干就不干,家里的老老少少都等着他开饭呢。
他强撑着,反正赶完这一车厢的货也快下班了,到时候回去再洗一个舒服的凉水澡,再躺在床上好好休息一番。
他如此想着,已顾不上头重脚轻,继续装货,他完全机械化了,难受的感觉让他的脑袋一片空白,他继续干活。
不知道干了多久,他眼前一黑就晕倒在车厢里了,之后的事情他就什么都不知道了。
同事们发现的里面有异常的情况,也是赶紧帮忙叫来了救护车,在场的人员也对白润明进行了急救的措施,二十几分钟之后急救车也来了。
虽然白润明被及时送到了医院,但是经过医生检查,他的情况属于热射病,这非常糟糕,经过两天两夜的抢救,白润明还是没有醒过来,他就这样不舍地离开了这个世界。
发生这样的事情,给白润明这个普通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
他们家就是因为生活艰难,所以白润明才会去干这么苦,这么累的工作的,现在人竟然给累没了,一家人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
当他们了解到,白润明当时工作的车厢里面,高温竟然达到41到42度,而且车厢有25米长,要装完这一车厢的货,也不是一会儿,半会儿就能完成的。
他干的又是最热最累的活, 他是在车厢最里面的,风机的风一点都吹不到他,家人们无法想象当时白润明到底有多热多闷,一生要强的他才会倒下去。
考虑到当时已经是9点多了,家属一直认为该公司存在强制加班的情况,所以他们觉得就是白润明在高温恶劣的环境下,被强制加班才会失去生命的,他们要求公司赔偿300万。
但公司却表示他们当时并没有强制加班,当时是晚上9点多,气温已经降下来了,就算是气象预告,也是36度到38度,完全没有达到40多度。
公司还表示大家都是成年人,自己身体好不好,自己知道,自己能不能干活也清楚,白润明自己感到身体不舒服,也没有出来,他本身也有一定的原因。
何况发生这样的事情之后,在场的人也叫来了急救车,并且进行了相应的急救,他们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
但白润明的家属认为公司还是没有及时将白润明送到医院,所以才耽误了救治。
公司的人又说了,当时工作的地方到医院有15公里,怎么也要等20多分钟,他们也是尽到义务了。
他们认为白润明的意外就属于正常的工伤,所以只愿赔偿140万,但是白润明的家属不同意,对此公司表示可以走法律途径。
那么白润明的家属该怎样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呢?
1、白润明的家属认为公司存在强制加班,如果他们以此主张,就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时是晚上的9点多,如果白润明的家属拿出证据,证明白润明并不想加班,而是被公司强制加班的,那么公司就有责任。
2、白润明的家属认为白润明是在恶劣的环境下工作的,那么他们还要主张证明,公司存在违规的现象,如果证明公司存在违规操作的现象,那么公司是存在过错的,同样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白润明当时的工作环境确实超出了正常的人体需要,那么公司是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的。
3、公司认为这是正常的工伤,是白润明没有注意自己的身体进行强制工作,那么只能按正常的工伤进行赔偿。
《社会保险法》第38条规定,工伤赔偿的具体项目,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伤残辅助器具费等。
公司就是从这几个方面出发,得出赔偿140万的结论。
那么你认为公司的赔偿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