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五六七十年代,农村供销社卖咸鱼后,咸鱼身上残存下来的咸盐,常常被乡村人称作“鱼盐”,它是贫穷农民们的最爱啊! 在中国胶东半岛的威海石岛,盐和鱼是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胶东三面环海,自然资源丰富,尤其是海产品。而在这里,海水不仅提供了丰富的海产品,还成为了制盐的重要来源。 在威海石岛,如果居民没有金钱购买盐,他们可以直接从海中获取。他们用水桶从海里提取海水,然后将海水倒入大盆中自然蒸发,或者放入锅中加热煮沸,以此加速海盐的提取。 通过这种方式,大约一百斤海水可以制得约三十斤的海盐。这种自给自足的方式,在过去是居民解决生活必需的一种智慧。 海盐在当地不仅是调味料,还是保存食物的重要物质。尽管现代研究指出腌制食品中含有的致癌物质,但在胶东,腌制海产品依旧是人们饮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特别地,胶东的河豚鱼干是一种地方特色。虽然河豚含有毒素,特别是在血液和内脏中,但当地人通过精细的处理手法安全地食用河豚。 首先,他们会仔细去除河豚的头部和内脏,并彻底清理血液。接着,用清水浸泡处理过的鱼体,以确保血液被完全清除。之后,用海盐腌制,并将其晾干,最终制成被称为“顶吧干”或“猎头”的河豚干,风味独特,深受当地人喜爱。 那时,对虾的数量之多,使得每年都能形成一场盛大的渔汛,类似于当代渔船捕捞用于制作鱼粉的鳀鱼。在那个年代,对虾是极为便宜的食物,新鲜对虾的价格大约为两角钱一斤,相比之下,常见的鱼类价格则仅为一二分钱一斤。 对虾不仅数量丰富且价格低廉,但对虾干则是一种奢侈的食品。那个时代,能够享用到对虾干的家庭,通常是经济条件较为优越的家庭。这些家庭中,不乏有在政府机关任厅局级职务的干部,他们的家属才能购买得起这类食品。 1970年代,海边村落的居民发现海里的青鱼异常泛滥,成了捕鱼的主要对象。用篓子一捞,篓子中往往能装半篓的青鱼。那时青鱼的鱼籽并不被当作食物,村民们常常将这些鱼籽用来喂养家禽如鸭子。 此外,农村的饮食中,“地瓜、粑粑、腌制萝卜菜”成为常见的“三大件”,尤其是腌制萝卜菜在当地饮食中占有重要地位。腌制萝卜菜使用的鱼汤是由当地一家国营水产公司提供的。这家水产公司拥有自己的船队、收购点及海产品加工工厂,专门从事海产品的腌制加工。 他们将捕获的海产品分类后放入巨大的水泥池中腌制,腌制完成后的产品被晾晒,而剩余的鱼汤则被当地居民用于烹饪和进一步的食品加工。 居民们将这些鱼汤运回家中,倒入大锅中煮沸,蒸发过多的水分。这个过程中,浮在表面的杂质被笊篱捞出,而上层浮油则作为高品质的玉露油收集,用于烹饪中替代现在的味精。 那个时代,味精尚不普及,即使后来市场上出现,价格也不菲,普通农户难以承担。剩余的鱼汤不仅用于腌制萝卜菜,而且在烹饪时充当重要的调味品。锅底残留的盐粒也被收集使用,成为烹饪必需的食盐。 同样在那个时期,供销合作社在当时的农村社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每到年底,供销社会向村民提供各种年货,其中不乏干制海产品。供销社的存在不仅提供了物资供应,还实行了利润分红制度,对社员进行物资和现金的分配。 例如,一位老人在加入东山公社的供销合作社时,投入了十元股金。分家时,她从合作社那里分得了二点五元。每年,除了可以从合作社获得一些干鱼作为物质分红之外,还有几毛钱的现金分红。 这一时期的供销合作社,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人民公社集体组织形式的不足。相比之下,当时的乡镇和县市集体企业,由于权力不明确、财产权易受侵犯等问题,运营效果并不理想,最终许多集体企业演变成了国有企业。 供销合作社的成功,便在于其较为清晰的权利与责任划分,有效地保护了成员的财产权,促进了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参考资料:孙为刚著. 《烟台的海》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