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八旬老太为了晚年幸福,住进了一家高档养老院,每个月费用12000元。可是老太的退休金仅有5000块钱,远远达不到入住标准。于是老太找到4个女儿,要求她们均摊剩余费用,即每月支付3500元赡养费。可4个女儿却认为,老太太每个月退休金就5000块钱,自己也有房子,吃的住的比自己都好,当即提出拒绝。没想到,老太认为4个女儿都是白眼狼,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陈玉芬共有4个女儿,自从老伴去世后,一直是自己一个人生活。因为陈玉芬是退休工人,每个月退休金5000块钱,生活上没有任何困难。
独自一人生活的陈玉芬,难免会感到孤单。再加上自己已经80多岁,万一有个突发情况,根本就没有人能及时发现。思来想去,陈玉芬决定搬进养老院居住。
经过业务员的推销,陈玉芬选择了一家高档养老院。该养老院服务贴心,还配备专业医疗人员。唯一不足的就是费用太高,每个月12000元。
如果单靠陈玉芬的退休工资还远远不够,于是陈玉芬将4个女儿找来,直截了当的对她们几个说:我含辛茹苦将你们拉扯大,如今你们都长大了,是时候尽孝心了,每个月你们给我3500块钱赡养费。
四个女儿听完坐不住了,老母亲这是演的哪一出?明明自己有房子住怎么去住养老院?再说了,她们姐妹四人每个月都会定期回家探望。
还有更重要的一点,老母亲自己有退休金,也没有太大的花销。可是她们几个,孩子要上学,自己要工作,手头上并不宽裕。于是就拒绝了陈玉芬。
陈玉芬怒骂女儿是“白眼狼”,更是一纸诉状把她们几个告上法庭,并提出以下理由:
作为子女,本就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仅是法律规定,更是一种道德体现。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本案中,陈玉芬为了获得更好的老年生活保障,有权向子女索取赡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综上,陈玉芬的子女应该承担老人的赡养费。
4名子女辩称:
并非不愿意赡养老人,而是母亲本身就有自己的房子,每个月也有稳定的退休金,晚年生活完全能够满足。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陈玉芬老人的养老方案,完全可以花钱雇佣保姆,去照顾陈玉芬的日常生活。在此情况下,陈玉芬提出苛刻要求,对于子女有失公平。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关于老年人赡养的问题上,是否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法院审理时查明,陈玉芬老人名下有一套房产,市场价值超过百万。另陈玉芬每个月退休金5000元,银行存款5万元,不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况。
赡养父母不仅仅是传统美德,在法律上也有明确的规定,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赡养父母。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本案中,陈玉芬老人请求住进养老院,作为赡养人,应该遵从陈玉芬老人的意愿。
综上法院判决,结合四个女儿的基本情况,由条件较好的大女儿、三女儿每月支付3500元赡养费,其他两个女儿支付500元赡养费。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房子卖了,卖房钱供老太住养老院。
老太太住养老院一天四百😧?你以为你是王魔娘娘啊,寻常百姓家这待遇有点过分的高了!
雇个保姆吧,在家养老比那地方经济还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