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小伙奔赴几百公里去女友老家给她惊喜,到地方后给女友打电话,接电话的人就在眼前,小伙却不认识她。原来,和自己恋爱两年的女朋友一家都是假的,平时和自己见面的女友是花钱请的演员。
(案例来源:齐鲁壹点)
小鑫好长时间没见到女朋友了,内心对她思念不已,正好最近工作不忙了,他准备去女朋友的城市去找她。
小鑫是个帅气的小伙子,他家是武汉的,工作也在本地,因为一直忙于工作,加上小鑫比较挑剔,女朋友一直没有着落。
一次无意中,小鑫认识了一个无锡女孩小周,小周称自己单身正在找对象,小鑫一看她肤白貌美大长腿,第一眼就对她建立了好感。此后的日子里,两个人没事时经常聊天,没多久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确定恋爱关系后,小鑫经常对小周嘘寒问暖,还隔三差五给她发红包点外卖,不管是情绪上还是物质上,都给了小周足足的安全感。
小鑫认为,既然谈恋爱,就要舍得为女朋友付出,不然他赚钱有什么意义?女朋友想要什么,他就要尽力满足。
恋爱一段时间后,小鑫说他想见见小周,小周答应了。于是小鑫抱着激动的心情,去到小周的城市和她约会。
果然,小周和照片里的一样,不仅人长得漂亮,还温柔懂事会心疼人。两人的第一次见面圆满成功。
此后,小鑫隔一段时间就会去见小周一次,两个人感情升温很快,小鑫也把小周当成了相伴一生的人,每个月都要给她花不少钱。
在之后的几次见面中,小周也把小鑫介绍给了她的家人朋友,小鑫先后见到了小周从老家赶来的父母,从外地赶回来的姐姐,以及过来帮小周把关的好友。
恋爱过程中,小周数次向小鑫开口,称要请客吃饭、送礼等,让小鑫给她转钱,小鑫没有多想每次都有求必应,恋爱1年11个月,一共转给小周48万余元。
事发当天,小鑫按捺不住对小周的思念之情,决定突然出现给她一个惊喜。
没想到到了地方后小鑫给小周打电话,对方语气非常惊慌,小鑫正在疑惑,突然发现电话那头的声音就在不远处,定睛一看,接电话的女子就在不远处,可是自己竟然不认识她。
小鑫闹心疑惑,抓住女子进行盘问,这才搞明白眼前这个女子竟然就是自己的女朋友。
原来,小周实际上已婚已育,因为经济上不宽裕,就想到了通过网恋骗取他人钱财。她用模特的照片和小鑫恋爱,小鑫要见她时,她就提前找到本人,和对方对好话术确定戏份,让对方按照她的台本和小鑫见面。
和小鑫见面的小周以及她的亲人朋友,全部是找来的演员。
事情败露后,小周退回了小鑫一部分钱,称现在没有这么多,其余的慢慢还给小鑫。小鑫被骗后十分心痛,在小周的哀求下没忍心报警,谁知不久,小周竟然将小鑫拉黑并潜逃了。
小鑫悲愤交加报了警,没多久,小周被抓捕归案。
那么,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认定?
小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自己单身、与小鑫谈恋爱等事实,骗取小鑫的钱财,利用模特照片冒充自己,找来演员扮演亲人朋友,一系列行为都是精心策划的诈骗手段。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小周称自己单身,用假照片和小鑫恋爱,多次骗取小鑫共计4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小周找来演员冒充自己以及亲人朋友与小鑫见面,进一步加深了对小鑫的欺骗,这种欺骗手段恶劣,加重了其犯罪情节。
虽然小周在事情败露后退回了一部分钱,但这并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只是在量刑时会作为一个酌情从轻的情节考虑。
小鑫作为受害者,是否还能要回被小周骗取的钱财呢?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小周通过欺骗的方式骗取小鑫48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骗取的48万余元属于违法所得,应当退赔给小鑫。但是,如果这些钱已经被小周挥霍,则小鑫极难索回。
俗话说,网恋有风险,转钱需谨慎,这句话不是说着玩的。
有人说,小周这样骗人实在可恶,但是小周请的演员也不是好人,应该连同他们的责任一起追究。
对于这种说法,您怎么看?